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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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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法律约束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法律约束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地方政府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约束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首先关乎的理由是地方政府的举债权。所谓举债权,是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处于债务人地位的一方能够凭借自身偿债能力预先获得一定商品、货币或服务的一种能力和权利。《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为应对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国务院于2009年1月下发了《关
2、于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理由的通知》,并制订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计划,该计划于2010年10月完成。地方政府债券指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是地方政府在税收、规费收入以外的一种通过举债筹措财政资金的方式,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由于地方债券在发行时间、发行数额、发行利率、债券期限、债券项目等方面均由地方政府决定,地方政府有相当的自主权,是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的债券,学界称之为“自主债券”。 而我国2009年、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借用的是国债的发行渠道,即由财政部按照记账式国债的发行方式
3、,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招标发行。这使得我国2009年的地方政府债券更像是一种中央以地方名义发行的国债,可以说是一种‘准国债’,而非完全作用上的‘地方政府债券’”。①对于这两次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学界称之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但是,两次债券的发行,却又冠以地方债的名义,这其中的用意何在?为什么不能直接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面对的法律理由又是什么?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法律约束,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地方政府举债权的法律约束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首先关乎的理由是地方政府的举债权。所谓举债权,是在借贷法律关系中
4、处于债务人地位的一方能够凭借自身偿债能力预先获得一定商品、货币或服务的一种能力和权利。《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见,一般民事主体都具有举债权,中央政府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具有举债权,可以发行国债。但是,地方政府在我国现有法律条件下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具有举债权。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
5、行地方政府债券。”《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009年、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财政部发行并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这种地方债券是由中央财政担保,自行发债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发行规模限定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限额内,资本的利用、未来偿还(财政部还本付息)由中央财政负责,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本质上与国债信用几无区别。因此,严格地说,两次地方债的发行并没有突破目前预算法、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地方政府仍不具有举债权,地方政府
6、不能自主发行政府债券。 但是,两次债的发行都被称之为地方债,都冠以地方的名义,并实质上由地方政府担负偿还债务的主要责任,确实体现出让地方政府熟悉发债程序,条件成熟时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地方政府由自行发债向自主发债迈进的趋势。这是因为: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中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均有不同形式的举债行为,并且层级越低的地方政府负债的相对规模也越大,2011年国家审计署认定的地方债已经超过10.7万亿。②以地方投
7、融资平台公司为举债形式的地方债务不仅成为地方政府债务的重要构成,其所具有的传导效应构成地方政府信用风险、宏观经济结构调整风险、土地政策调整风险、银行系统风险、财政风险这样一条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信用风险链。③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地方政府承担着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建设、解决就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民素质教育、建立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公共服务等较多的事权,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程度,不仅成为上级部门对其政绩考核的基本指标之一,而且也成为当地居民对其是否投赞成票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地方政府与当地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
8、求信息更加直接,“在许多国家,探寻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权化结构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为了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提高,其理论基础是:地方政府是参与性强、反应快和负责任的公共部门所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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