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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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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互联网垄断语境下反思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X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X络市场的日臻成熟,与实体经济并行的X络经济悄然兴起,其中的垄断问题也越加严重。但是,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互联X垄断并不能有效规制,甚至在一些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上呈现完全空白的状态。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互联X垄断现象的分析入手,通过对我国互联X垄断的竞争现状、立法缺失以及规制建议进行论证,反思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互联X垄断立法缺失规制建议 一、互联X垄断在各细分市场的初步认定 (一)互
2、联X巨头企业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认定 1.搜索引擎市场 百度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务商,截至2012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营收为62.51亿元。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百度占市场77.91%份额,谷歌占6.32%市场份额,而搜狗、腾讯以及其他众多搜索引擎在分剩下不到15.77%的市场。 2.即时通讯市场 腾讯公司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X企业之一,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用户达7.52亿,总收入为人民币96.479亿元。目前的即时通讯市场有、飞信、MSN、旺旺及其他通讯产品,2012年占据的市场份额为72.9%。
3、 3.C2C电子商务市场 淘宝X是亚洲最大的X络零售商。截至2012年9月,淘宝X注册用户已达到7亿。在C2C电子商务市场中,有淘宝、拍拍、易趣及有啊四个品牌,目前淘宝占据移动购物市场份额为79%。 4.第三方支付市场 支付宝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截至2012年6月,用户数已达6.5亿。第三方支付市场上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中国银联广州等平台,支付宝占据的市场份额为47.3%,和财付通、银联支付达到79%的市场份额。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
4、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对百度、腾讯、淘宝和支付宝的市场份额分析,可以初步认定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二)互联X巨头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初步认定 互联X垄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为捆绑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价格歧视等。另外也有缔结垄断性协议的垄断行为出现。 1.捆绑销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5、腾讯公司利用其优势,通过客户端捆绑搭售如浏览器等产品,并且禁止装有360的用户登录并限选其自有产品,如管家等,严重侵害了用户的选择权。 2.歧视性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6项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百度利用其支配地位,推出竞价排名。但在同属免费产品的前提下,却对用户提供质量有差异的服务。例如互动百科诉百度垄断案。互动百科作为全球最大中文百科X站,百度却对互动百科X站及X页进行了降权及屏蔽,而对自己经营的百度百科优先排名。 3.排除
6、竞争的垄断协议 金山、遨游、可牛、百度和搜狗在北京联合宣布不兼容360安全软件,这是目前为止互联X市场中最大规模的的垄断协议排除竞争事件。 二、从互联X垄断的规制角度反思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 互联X经济与实体经济存在很大区别,而立足于我国实体经济制定的《反垄断法》难免在规制互联X新生经济形式上捉襟见肘,同时相关部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针对互联X经济的特殊性,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X垄断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通过第十七、十八条对于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定义,并且细化了相
7、关判断标准。而市场份额的确定则是一个通用的判定标准。市场份额通常是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销售额除以该市场的总销售额,乘以百分之百所得出的百分比。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能真实的反应互联X企业的市场占有情况。 1.市场份额确定互联X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恰当 X络外部性是互联X垄断的一个根本因素。在经济学中,一般对X络外部性采狭义解释,即“单位产品的价值会随着该产品的预期销售数量增加”。X络外部性导致互联X企业只要能够控制用户等关键因素便可以迅速在相关市场占领一席之地。这也是用户锁定策略成为互联X竞争策略法宝的原因。腾讯基于用户数优势约束利用
8、其用户资源的合,正是其用户规模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支撑以及对其他经营者吸引的表现。基于用户在互联X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用传统的市场份额来判定市场支配地位,不是很有效,更应该重视用户规模因素。 2.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遭到忽略 虽然知识产权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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