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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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特殊证据制度洗钱犯罪反腐败犯罪特别程序内容提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它们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恶劣的影响,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我们要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源头上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已经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要予以严厉打击。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及其法律特

2、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分三个条款规定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项罪名。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本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为实现成立黑社会组织的非法目的,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

3、,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有组织”,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结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宗旨、纲领、章程或者宣言,组织内部有严密的分工以及严格的纪律等特点。第二款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这里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

4、、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吸收组织成员的行为。第四款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包庇”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影响或者向有关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纵容”,是指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5、,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是犯罪集团发展的一种高级形态,具有反社会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

6、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规定,可以概括为:(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它不是一个松散的临时纠合体,而是一个较长时期在一定地域有组织地从事犯罪活动的稳定的组织。在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者、领导者”通常是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人,其本身通常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骨干成员”通常是指从组织者、

7、领导者那里领受任务又指挥和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的人。(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提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维持组织的运转和暴力活动所必需,也是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有稳定的经济,或是通过组织提供非法物品、服务牟取暴利;或是通过暴力性犯罪如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或是进行洗钱犯罪向合法的商业领域渗透;也有可能是通过一些正常的经营活动获取。(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

8、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政治背景特征。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一地形成气候、势力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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