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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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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概述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政府主导;责任定位;模式选择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农村社会养老问题逐渐凸显,而关于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定位问题,当前学界有政府主导和政府、市场、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两种看法;在今后农村养老模式的选择上,有普惠制和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辅之以社会支持,以及分群体特征进行制度设计三种模式。而要将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最为根本的就是深入社会,加强实证研究,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确立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有限
2、责任。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农村社会养老间题逐步被提上政府议程。由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的本质属性,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主要责任便构成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共同特征。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然已经构筑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却大大滞后,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基本限于停滞状态。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行为在这一领域的缺位。对此,我国学者对农村养老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做了广泛研究,本文拟从政府的责
3、任定位、责任现状、实现路径等方面对当前的研究做一简要综述,以期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一、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定位(一)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主导责任。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定位问题,学术界一般认为政府在其中应承担主导责任。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
4、也就必须要参与构建和管理。马雁军、孙亚忠也认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纯公共产品特性是其本质属性,从长远看,纯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还应由国家和集体为主体来提供,并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李迎生教授从国外农民养老发展的经验人手,通过对欧洲主要国家农民养老金获得的途径、形式,以及比例的论述与分析,提出“建立面向或包括农民的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现代社会保障计划,……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并运用政府职能提供关键支持和推动,是难以想象的”。主张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主导责任,并不能简单
5、地将其理解为政府的“无限责任”。对此,一些研究者认为,我国政府主导作用从传统养老保险中的财政主导越来越体现为监管责任的加强,政府正在从传统制度下大包大揽的无限责任走向目标制度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下线是保障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上限是保险水平与保险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相一致。我国政府在不能实现上限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目标构建为,“以满足农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目的,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原则,最后在全国范围
6、内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家庭养老和社区互助为辅助、逐渐与农村从业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的社会养老制度模式。综上所述,基于农村养老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我国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构建中应担当主导责任,政府应当给予农保稳定的财政补贴,以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行与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政府资源的有限性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的现实性又决定了短期内我国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只能量力而行,只能在财政能力所能支付的范围内力求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政府与其他责任主体的关系。政府主导责任并不意味政
7、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无论是从社会保障属性的角度,还是从制度实际运行的角度讲,都可说明其他主体(如市场、企业和个人等)参与社会保障的必要胜。为了达到社会制度的边际调整均衡状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政府)与个人共同构成正式的制度化的养老责任主体。但普遍的观点是,在社会保障中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应建立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同时明晰责任边界,以真正实现责任互补。(三)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责任分类。目前理论界关于政府责任的分类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原因是对“政府的责任
8、”界定不统一所致。杨方方认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责任的承担应该坚持五大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二是设计、监管与实施合理分离的原则;三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四是有限与有效的原则;五是官民结合的原则。基于上述原则,该学者又将政府在社会保险中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种:设计和规范责任、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和实施责任。马雁军、孙亚忠认为,政府责任具体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动态性特征即政府责任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内容和重点不尽相同。在现阶段,我国政府应该是一个财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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