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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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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经济法均衡发展理念的省思及超越伴随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无尽创伤,世界各国人民对于和平发展的愿望愈来愈强烈,致使自二战结束以来发展学逐渐成为一门异军突起的显学,经历了一个从经济增长理论,到社会发展理论,再到社会经济综合协调发展理论的渐进深化过程。同时,发展学还不断地与其它学科融合,形成人文社科交叉领域发展学研究的火热之势。法学与发展学的学科知识碰撞与相互吸纳,源自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之后在发展法学的学科架构下取得了更为深入细化的研究成果,尤其在以体现经济与法律结合的经济法领域更为盛行。 从历史起源
2、上看,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工高度发达、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的西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其由始至终是以解决问题、促进发展为法治使命的现代法学,经济法因解决发展问题而产生,又以促进社会发展为依归,是发展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商法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刑法、行政法强调国家利益的不可侵犯性有所不同,经济法坚持多元和谐共生前提下的利益均衡,其不仅要注意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也要保护其他部门法保护不够的社会利益。故而,均衡发展是经济法独特品质之所在,它体现对二元结构乃至多元结构现实问题的居中调节和正义矫正,能够在是与非、
3、此与彼等问题上保持谦抑克制的基本态度,延续了我国一贯的辩证方法论与中庸之道。 现有基础理论研究中对于经济法发展理念的探讨尤为可观,但具体到经济法的均衡发展理念,虽均有所涉猎,但鲜见专门著述,导致对于这一问题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尚有余地。况且,反思我国现有经济、政治与社会发展问题,最为突显的并非发展速度与发展效益问题,而是发展正义问题,体现为全体国民发展正义的分配不均,国家区域发展正义的快慢差异,平等市场主体间发展正义的竞争能力强弱,产业结构发展正义的布局不尽合理,代际之间发展正义的不可持续性等。无论基于理论充实的研究价值抑或
4、解决中国现实发展问题的实践价值,均衡理念理应成为经济法发展观当中一道不可忽视的靓丽风景,更是时下中国非均衡发展问题赋以中国经济法向何处去的生命指引。 一、促进发展型经济法之国家均衡干预原理 有学者从法律调整的目的、手段与功能角度,将经济法规范分为促进型经济法与限禁型经济法两类,前者以鼓励和促进为目的,后者以限制和禁止为目的。而随着适度干预、谦抑干预等成为经济法的普适性治理理念,促进性、激励性、倡导性规范成为经济法的主旋律,市场调节优先于国家调节,市场自由发展取代国家计划发展,但正如哈耶克所言那般,自由主义并非主张让事务
5、放任自流,而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活动的工具,一方面,市场失灵问题使得不得不赋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限;另一方面,这种干预应以有利于恢复市场调节功能并促进市场持续向前发展为边界。 (一)促进型经济法发展观之全面审视发展,是全体人类至上追求的永恒课题。在三次科技革命所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全方位积极转变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发展问题,如周期性的区域乃至世界经济危机、大型企业重组合并所带来的垄断问题、国家间发展速度不一、区域发展水平日趋拉开、人类生存环境面临巨大压力等。这些关系某一国家、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发展问
6、题,由于市场配置具有的优先性与有限性,加上涉及对象及范围的公共性与复杂性,使得完全依靠个体细胞所组成的市场肌体系统进行内在消解,不免差强市场之意,正是市场存在的诸多固有缺陷,如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搭便车等,方才构成了以政府干预为手段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特法律部门经济法产生的实践合理性。换言之,经济法的生命之源来自于人类近现代历史科技进步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共同发展问题,经济法的存续之本则是以促进经济、政治、社会协同发展为行动纲领。 作为一门促进发展之法,经济法具有着现代性的部门法特质,这种现代性体现在经济法的精神追求、背景
7、依赖与制度建构等方面,它既符合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当下价值,又隐含解决未来发展问题的远见卓识。故而,经济法以促进发展为行为主线,具有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独特精神气质全面发展观,这种全面发展观的内涵颇为丰富,学界也观点不一,既有五元说协调发展、永续发展、共享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也有三元说整体发展、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或可持续发展、公平发展、快速发展。笔者认为五元说虽有紧贴时代的积极意义,但三元说足以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发展理念内涵,且创新发展、共享发展以及开放发展不过是现代社会所给予各类法律治理的全新要求而已,并不能够体现经济
8、法的独特发展观。另外三元说中的快速发展理念已不完全符合现代国家的经济治理观追求整体效益而非单纯速度。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代经济法的全面发展观应以促进整体发展为调整范围,以实现公平发展为基本追求,以保障持续发展为永续动力。 经济法的发展观以促进整体发展为调整范围。合理的整体主义是经济法一直秉承的社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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