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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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处于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其效果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权的运行和整个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必须构建有效的刑罚执行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由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监督,比其他监督更具有优势。本文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几个问题做了探讨,以期有益于刑罚执行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一、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与特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点:(一)专门性专门性是指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其

2、专门职责,因此有别于党纪、舆论、媒体监督,而具有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唯一能够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机关,除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以外,还有党纪、舆论、媒体等也可以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却是唯一的以法律监督为其基本职责的专门的国家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监督的目标单一,内容、对象明确,监督方式规范,是专门履行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二)规范性规范性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

3、程序所实施,属于规范性而非任意性的法律行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对象、范围、措施、手段与实行监督的条件与程序,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三)非管理性非管理性监督是指不具有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采用特定法律手段对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通常并不导致行为的直接改变,而是引起一个特定的审议性法律程序,由被监督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根据监督机关提供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对被监督事项作出处理。①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或管

4、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的不合法行为,不能直接纠正,只能提出纠正意见或引起一个特定的审议性法律程序。所以,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具有非管理性。(四)内容特定性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是特定的,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限于刑罚执行活动。对于执行机关的其他活动不进行监督。二是对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合法性既包括刑罚执行活动程序是否合法,也包括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对于执行机关合法性以内的活动,也即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以内的活动不进行监督。二、刑罚执行

5、法律监督的根据(一)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八届第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不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

6、监督”。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狱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

7、基础“只要是权力,总有扩张的倾向,有滥用的可能,因此权力扩张到哪里,法律控制就应该跟到哪里。”②刑罚执行权是用于兑现刑罚的实体权,它所具有的强制性、独立性以及相对的封闭性特点,使其潜藏着更大的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将其全面置于法律控制之下,道理是不言自明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③以何种权力来制约刑罚执行权?由于我国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采取三权分立的模式,而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并设置法律监督权,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所以,在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是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来

8、保证刑罚执行权的合法行使。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合理性在于权力制约机理。刑罚执行权虽然也存在其他监督,但由于不是专门的,不足以保证刑罚执行权的合法行使,也不能替代检察权的法律监督。三、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价值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目的自然是保证刑罚执行的合法,而刑罚执行的目的无非是兑现刑罚权。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则体现社会保护的价值。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必然考虑国家或社会的利益。“检察权在执行监督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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