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难及难执行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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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执行难”及“难执行”的法律思考“执行难”问题是近年来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本人认为,“执行难”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法律缺陷造成的。这些法律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国家应当对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的资产和负责进行法律调整。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当其在探讨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时候,其所想到的就是围绕法院这一圆周将其成分为圆周内和圆周外,而不是围绕当事人这一特定因素来思

2、维的。另外,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特别是近年的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但现在法律规定在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追究程序和处断上均不完善之处,制约了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及时打击。综上所述,我们应树立执行新理念,从“执行难”向“难执行”转型,让人民群众更深切地体会到诉讼机制的实质所在,明确自身担负自己的行为所存在的风险意思,增强当事人自身举证意识,取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法院工作作出合理正确的定位。关键词:“执行难” “难执行” 执行“难”法律缺

3、陷 资产和负债 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暴力抗法多年来,执行难问题困扰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及各项审判工作,具体怎样困扰、怎样使一批批法律文书无法得以顺利执行,成为难案、死案,使执行不自觉地陷入一种怪圈呢?在人们对执行工作刚开始有所认识时我就进入执行庭工作,历时八年,我把在执行工作的最初期亲身体验到的一些情况及离开执行庭以后,近几年的执行状况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执行难”的三大因素(一)“执行难”的内部因素1、执行难一词的来历及其现状。执行难一词是人们对大量生效民事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的形象描述,该词先由

4、哪一位有识之士“发明”无从考究。但从其目前的流行程度来看,执行难的发明当是对反语词汇的一大贡献。除此之外,有人还把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叫做“法律白条”。执行难也好,法律白条也罢,都说明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近几年来,全国的执行积案呈直线上升趋势,1991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1996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已上升到70%。据最高法院统计,截止199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共积存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总额2590亿元。就我们河南而言,截止19

5、99年7月份,尚有未执结案件50917件,未执结标的111.53亿元,且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行工作的对抗性日益加剧。一九九二年以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还是审执不分阶段,即审理与执行同在一个庭室、一个审判员。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的日益增多以及审执不分的不合理性,各个地区由原先的只有民事庭逐渐成立了以单独执行法院裁判文书为主导的执行庭。这种大格局的调整着实使当时的一批久拖案件得到了执行,执行庭的成立也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此同时全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不和谐也显现出来,对移地案件的执行中,个别法院的地方保护

6、主义严重,受委托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配合、不协助,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严重影响了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例:一九九三年我和本庭一位审判员到湖南岳阳执行一起粮食欠款案件,我们住在岳阳县委招待所,让我吃惊的是当时竟有十几家外地法院来执行的,还有一家东北某市的刑警队(是按诈骗受理的案件)。据我庭审判员讲,他们以前已经来三次了,和其中几个地市的法院的人以前来都见过面,由于对湖南当地语言的差别及当地法院的地方保护,我们的执行又一次无功而返,这个案件至今还没有执行。在这一点上,法院的协作能力就不如公安部门完善,要想使异

7、地案件能够顺利执行,这就要国家完善执行法律,使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你哪个棋子出现问题就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你。2、公、检、法在处理抗法案件中的不协调性及法院在其所处的位置。公、检、法司法单位的配合协调也让被执行人钻了空子,1997年以前,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有其独立的制裁权,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仍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法院有权直接依法进行逮捕。这种权利的行使有其独断性,但不能说不是一个解决执行难的好办法,以我院为例,当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不到二十个。当然这里面不包括公告送达的

8、一些就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案件。97年以后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强制执行中所实施的意见,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列入新刑法,对其实施过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首先要确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然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再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查院审查后批捕,再将案件移交法院进行审判,从这一连串的程序中,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法院能够确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话,法院有权去查封、扣押,还用得着再移交公安机关吗。法院的拘留权限只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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