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凤阳赋役优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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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凤阳赋役优待研究  一、凤阳民户的编民与土民  根据人口的,明朝将凤阳县的民户分为编民与土民两类。  明朝建立后,曾多次有组织地向凤阳移民,这些外来人口被称为编民。编民广泛,构成明初凤阳县民户的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洪武七年明太祖亲自下令组织的14万江南人口,如正统年间曾任浙江按察使的陈璇,其先江阴宦族,洪武中以祖某资产甲于编户,徙实凤阳,子孙遂为凤阳人,就是凤阳编民之一例。  土民是明初凤阳县的土著居民,其与编民的区分始于洪武十一年。是年,明太祖下令户部与凤阳府共同审核民户,共清理出3342户土民,编为六十四社。与受凤阳县管理的编民不同,土民由执掌皇陵祭祀的皇陵祠祭署管理

2、,虽然凤阳县逐渐参与到土民的管理之中,但皇陵祠祭署仍在名义上拥有土民的管理权。  编民承担赋役,并由凤阳县负责摊派、征收。万历末年凤阳县编民的赋役名目众多,名曰一条,而四差依然存也。知县袁文新将其分为田赋、丁赋与徭役杂差三大项。田赋有旱地、水田两种纳税标准,旱地每亩缴纳麦约1升9合,并加派马价银0.0126464两,水田每亩缴纳米三升四合,并加派军饷银0.0083两。丁赋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9等,万历四十年,由于编民中无上上等之丁,实际执行中上至下下8种征收标准,纳银自4.4两至0.3两不等。徭役杂差是各项折银征收的差役总称,万历末年编民承

3、担有37项徭役杂差,每年全县折银共计2872.9516642两。  编民正常承担赋役,没有优待政策,因此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事实上,明太祖之所以要区别土民与编民,目的就在于使土民专享优待政策。土民享有优待的原因在于其太祖乡亲的身份,明代凤阳地方志中收录了明太祖的一段圣谕,生动地展现了明太祖给予凤阳县百姓赋役优待政策的心理与期望:凤阳实朕乡里,陵寝在焉,昔汉高皇帝丰县生,沛县长,后得了天下,免其丰、沛二县之民粮差。今凤阳、临淮二县之民虽不同我乡社,同钟离一邑之民,朕起自临濠,以全乡曲凤阳府,有福的来做我父母官,那老的们生在我这块土上,永不课征,每日间雍雍熙熙吃酒,逢着

4、时节买炷好香烧献天地,结成义社,遵奉乡饮酒礼。圣谕的表述十分清楚,明太祖效仿汉高祖,给予家乡父老免除赋役的优待,目的在于让凤阳父老乡亲生活优越,感念其德。而享受优待的对象是与其同钟离一邑之民的百姓,因此明初经朝廷组织,陆续迁移而来的编民显然不能被包括在内。编民冒充土民的行为是被绝对禁止的,不仅洪武年间区分之时有严格地审定,此后也未曾放松,如弘治十四年朝廷就下令各地祠祭署再次审查土民,禁革附籍、投奔的情况。官府还鼓励揭发冒充土民者,并警告编民诈称土民,治以重罪。  今之凤阳,昔之丰、沛也,凤阳的特殊地位为明朝人所认可,其享有的赋役优待政策亦得到公认,并将凤阳视为免除赋税的代名词

5、。如王廷相致函开封知府,申明其家乡许多土地永乐以来皆奉明旨永不起科,称这些土地与凤阳、临淮根本之地,同一生成矣,以此证明土地免税的合理性。  毋容置疑,明代凤阳县享有赋役优待政策,不仅《明太祖实录》、地方志有明确的记载,明朝人也普遍了解这一情况,并将凤阳县视为全国赋役体系中的另类。而凤阳县的民户被分为编民与土民,编民从洪武年间起,就一直正常承担着各项赋役,没有享受优待政策,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认为土民享有永免税粮徭役的优待,但深入发掘、分析相关的材料,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二、土民承担的赋役  在以往的研究中,天启五年凤阳守备太监刘镇

6、的一道奏疏受到高度关注,被用于证明凤阳土民不承担赋役。其言:  又有署户旧制,每名给田五十亩,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洒,无别项杂差。因世宗之国,凤、临等县帮差,原为一时权宜,今遂着为县民,入条编,每丁银二钱七分。伏望垂念根本重地,并将署户行令凤、临等县,除去县民籍贯,发署供办祭品,永不许捏派杂差。得旨:署户止宜供办祭品、守直皇陵,不许复派杂差。  由奏疏全文可知,即便全如刘镇所言,至少在嘉靖年间至天启五年的时间段中,凤阳土民入条编、承担丁赋、被派有杂差,并不享有全免赋役的优待,不存在终明一世的永免税粮徭役。  更重要的是,刘镇对土民赋役优待政策的理解从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

7、其免除土民赋税徭役的请求虽然在当时得到了批准,并未能长久。崇祯二年,在阉党倒台的大背景下,凤阳官员申请撤销刘镇的变革,并对其所谓的署户旧制进行了批驳。凤阳巡抚李侍问称:据刘镇疏,以洪武二十九年板榜为辞,然查为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不过祭田粮差,非免里排、人丁额差也。并追根溯源,指出土民与编民共同承担赋役早已有之:清查陵户,与民一体当差,一见于弘治十五年,再见于正德五年,又见于嘉靖九年。  巡按范良彦同意李侍问的观点,补充道:土、编二民一体当差,历朝并有证据,典册炳若日星。在凤阳抚、按官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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