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实际损失的认定

浅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实际损失的认定

ID:9729788

大小:62.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5-06

浅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实际损失的认定_第1页
浅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实际损失的认定_第2页
浅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实际损失的认定_第3页
浅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实际损失的认定_第4页
浅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实际损失的认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实际损失的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论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实际损失的认定  一、问题的由来:不同种判决引发的争议  货主(或其保险人)起诉至法院时,案情如下:货主以FOB(国外起运港)或者CFR(国内目的港)或者CIF(国内目的港)价格在海外购买了一批液体化工品,通过海运回国。外国船东受载该批货物后,船长根据装货港检验报告签发清洁提单,货主换取提单后,成为提单合法持有人。提单一般记载,装货港为国外某港口,卸货港为国内某港口。货物抵达国内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装载于船上部分舱内的货物明显变质,部分舱内的货物疑似变质。若保险人尚未赔付货主,则货主即是原告;若保险

2、人向货主支付了保险赔款,则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作为原告诉讼。货主(或其保险人)认为,货损发生在运输中,在船东的责任期间内,请求法院判令船东支付相应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种代表观点: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1)鲁民四终字第131号、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2011)武海法商字第360号、第362号、第364号等案件为例,原告认为,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应当按照货物进口发票价格加上货物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再减去受损货物的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被告认为,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应当按照受损货物的修复价格来计算,即使是按照货物受损前

3、后的实际价值的差额来计算,考虑原告处理涉案货物时国内苯酚市场价格大幅跌落的事实,也不应当以受损货物的目的地销售价格作为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而应当计算出贬值率(受损货物出售时完好货物的市场价值减去受损货物的出售价格,再除以完好货物的市场价值),再以贬值率乘以货物的CIF价格得出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一审判决认为,关税和增值税属于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税费,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此外,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货物的修复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及可行性,按贬值率计算货物的损失无法律依据,故对于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均未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货物的损

4、失赔偿额应当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计算,货物受损前的实际价值为涉案货物的CIF价格,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为受损货物实际销售价格。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前述三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货主的保险公司以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支付了赔偿款为由,要求参加本案诉讼,鉴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三案发回重审,并认为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另一种代表观点:以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161号、第180号等案件为例,原告认为,根据其处理不合格货物的价格,并据其公估人调查同日市场上合格货物的

5、价格,得出不合格货物的贬值率A%,并认为收货人未就污染物PA超标提出索赔,故该贬值损失应全部归结为污染物CL超标引起,主张被告承担的贬值率为A%。被告认为,根据其公估人的市场调查,不合格货物的贬值率在B~C%(A>B>C),污染物PA超标的影响在1~2%应予以扣除。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对污染物PA超标非被告责任、被告只承担污染物CL超标的责任并无异议,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均表明污染物PA是否超标也是货物检验的重要品质指标,货物的实际售价不能证明已经排除了污染物PA超标的因素。被告公估公司出具的报告更具有中立性,且

6、该报告的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双方的质询,故采用被告公估公司的意见,认为不合格货物因污染物CL超标引起的贬值率为(C-2)%。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前述两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分别以(2012)浙海终字第153号立案并调解结案,(2012)浙海终字第157号立案并判决结案,该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决。  两种观点带来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从根本上看,涉及到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差异现象,会给法院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一,同案不同判或引发无理缠诉、上访。当事人通过其搜集到的案件处理资料,以对其有利的裁判作为证

7、据材料提交,以其纠纷被错误处理为由缠诉、上访,进而提出无理要求;第二,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成文法国家,对同一事实或者相类似事实引发的纠纷,法律上的处理结果应该是一致的。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可预见性即体现在此,现实中的同案不同判,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第三,影响司法权威,造成司法公信力受损。随着社会信息化,裁判文书上X工作的大力推进,裁判文书已经是开放的公众资源。当事人在中国裁判文书X以及各级法院的官方X站上已经可以查到不同法院的裁判,同案不同判可能使得公众怀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损害法院的公

8、信力和司法的权威。  二、判决的思维:海商法与其他一般法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法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