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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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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PureEconomicLoss)的概念产生于学者的书案和法官的判决中,各国实证法中一般均未做规定。只有瑞典侵权责任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根据利益的定位,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未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侵害的损失。{1}奥地利学者赫尔穆特·考茨欧(HelmutKoziol)评
2、价说,巴尔教授的定义引发了有关“受保护的利益”问题的新的争论。“例如,合同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受到不被第三人侵害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某些纯粹经济损失也是受到保护的利益。因而,按照巴尔的纯粹经济损失定义,纯粹经济损失与其他传统的损失之间的界限将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法律对经济利益几乎总是有一定程度的保护而几乎没有什么‘纯粹’经济利益存在的余地。所以,‘受保护的利益’必须有一个更有限制性的定义。”{2}加拿大学者BruceFeldthusen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非由于对原告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实质性伤害而引发的金钱损害。”{3}苏黎世大学的HeinrichHonsell
3、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仅影响财产而未对任何受绝对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损失。[1]考茨欧教授自己给出的定义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非由人身(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或者其他人格权)或者财产(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损害引发的一种损害。”{4}在英美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被定义为非因对人的身体、精神或者名誉的侵害或者对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而引起的金钱或者商业利益的损失,{4}“包括继发性经济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机会的丧失和因被告过失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5}我国学者中,王利明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6}李昊认为,
4、纯粹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者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财产遭受侵害引起的,或者说,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7}也有学者提出,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当事人因为第三人的契约伴侣发生侵权行为,而使当事人自己承受的营业损失。{8}比较上述定义,同时分析我们前面给出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就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他人人身和具体的财产损失之外的整体经济上的不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是以多种形态在多个领域存在着的。广大朋友们,关于“论海商法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由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
5、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一、问题的提出:海商法与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承袭自罗马法“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之传统,认为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对订约双方产生约束力。基于契约特别关系之性质,仅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契约上既不享有权利,亦不负担义务。[1]合同相对性的原因不难理解。首先,合同相对性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果:只有在合同中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才能受该合同的约束。其次,如果第三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强制执行合同,则合同当事方根据自己的意思随时废除或者修改合同的权利将受到不适当的限制。[2]但是,近代各国似乎并没有完全承袭罗马
6、法的传统,逐渐承认契约的涉他性[3]并找寻各种路径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甚至有学者主张摒弃之。[4]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海商法领域更为明显。货物运输因其可视为由第三人(承运人)向合同对方为履行,或可视为由合同承运人对第三人(收货人)为履行,历来被认为是涉他合同之典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亦不例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缔结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却衍生出以承运人为核心的包括实际承运人以及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内的船方主体群,和以托运人为核心的包括发货人的货方主体群。本来收货人即为运输合同之第三人,但由于单纯依靠提单背书进行货物买卖,收货人又会扩展至提单持有人。海商法更
7、为特殊之处就在于它用承托双方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去调整这些延展出的主体—无论是否为合同缔结方,运输合同法中的强制性义务、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的权利同样适用;无论是以违约还是侵权起诉,包括诉讼时效在内的各种后果都与合同之诉无异。[5]海商法在合同相对性突破的问题上到底走了多远?海商法敢于对经典的契约理论中由意思自治原则奠基的合同相对性予大规模突破,其原因何在?本文拟以具有悠久航运历史,同时也是受合同相对性困扰最深的英国为例,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证。二、英国普通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给海商实践带来的困境当一份运输合同缔结时,托运人会意识到运输合同很少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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