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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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第4.2.18条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珍藏库。4.3查阅档案用房第4.3.1条查阅档案用房可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可合并设置。第4.3.2条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2.窗宜设遮阳设施;3.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2:1;双面采光不应大于4:1;4.室内应有自然通风;5.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不应小于4.0m2座。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12.0m2;6.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第4.3.3条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2.不宜设在地下室;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4.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4.4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第4.4.1条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第4.4.2条缩微用房可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第4.4.3条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2.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3.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第4.4.4条翻拍洗印用房应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第4.4.5条静电复印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除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还宜另设对外服务的复印室,其位置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设置;2.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应按8m2计算;3.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第4.4.6条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2.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3.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4.4.7条熏蒸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面积宜为10m22.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3.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根据使用药品本身的比重,排气管道室内开口应设在中部或顶部,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4.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第4.4.8条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第4.4.9条装订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第4.4.10条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室内宜设固定壁柜。4.5办公和辅助用房第4.5.1条办公和辅助用房宜由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机房、空调机房、变电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第4.5.2条办公室宜设置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第五章档案防护5.1防护内容第5.1.1条防护内容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防盗等。第5.1.2条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区别对待。第5.1.3条 视听、缩微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设计,除应答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5.2温湿度要求第5.2.1条特级、甲级档案馆宜采用空调或局部空调,乙级档案馆可采用局部空调。第5.2.2条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在选定温、湿度后,每昼夜波动幅度要求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表5.2.2 温湿度范围采暖期夏季温度14~24℃不小于14℃不大于24℃相对湿度45%~60%不小于45%不大于60%第5.2.3条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表5.2.3用房名称温度相对湿度裱糊室18~28℃50%~70%保护技术试验室18~28℃40%~60%复印室18~28℃50%~65%声像室20~25℃50%~60%阅览室18~28℃-磁带库14~24℃40%~60%展览厅14~28℃45%~60%工作间(拍照、拷贝、校对、阅读)18~28℃40%~60%胶片库拷贝片14~24℃40%~60%母片13~15℃35%~45%5.3防潮和防水第5.3.1条馆区内应排水通畅,防止积水。第5.3.2条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填实地面时,应有防潮措施; 2.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应小于0.45m,架空层下部的地面宜用简易防水地面,并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15m,做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架空层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适当的隔潮措施。架空层的外墙应做通风孔,风口处装金属网及可开启的小门。5.4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第5.4.1条档案库、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第5.4.2条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5.5防尘和防污染第5.5.1条档案馆的绿化设计,应有防尘、净化空气、降温、防噪声等措施。第5.5.2条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第5.5.3条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应合理安排,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第5.5.4条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5.6防蛀和防鼠第5.6.1条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第5.6.2条 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第5.6.3条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第5.6.4条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应设纱窗。5.7防盗第5.7.1条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第5.7.2条特级、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及视屏监视系统。第六章防火设计第6.0.1条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6.0.2条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第6.0.3条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第6.0.4条库区外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第6.0.5条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第6.0.6条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第6.0.7条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第6.0.8条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第6.0.9条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第六章防火设计7.1给水排水第7.1.1条馆区内应设给排水系统。第7.1.2条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第7.1.3条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第7.1.4条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7.2暖通空调第7.2.1条档案库及业务和技术用房设置空调时,室内温湿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5.2.2、表5.2.3、表7.2.1的规定。 冬夏季库内温湿度要求表7.2.1用房名称干球温度(℃)相对湿度(%)通风换气次数(次/h)冬季夏季档案库不小于14不大于2445~600.5~1缩微母片库不小于13不大于1535~45-缩微拷贝片库不小于14不大于2440~60-保护技术试验及缩微工作用房不小于18不大于2840~60-阅览室不小于18不大于28-1~1.5展览厅不小于14不大于2845~60-裱糊室不小于18不大于2850~70-其他技术用房不小于18---第7.2.2条档案库冬季设采暖时,室内干球温度不应小于14℃,相对湿度应为45%~60%;不设采暖时,室内相对湿度应为45%~60%。第7.2.3条档案库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第7.2.4条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应有气密性良好的进排风口,洞口与室外应有密闭措施。第7.2.5条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房间内,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第7.2.6条母片库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第7.2.7条熏蒸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7.3电气第7.3.1条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第7.3.2条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第7.3.3条档案库、计算机房和缩微用房配电线路宜采取穿金属管暗敷方式。第7.3.4条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第7.3.5条档案库灯具型式及安装位置应与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设计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反射眩光。第7.3.6条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6的规定。照度标准表7.3.6房间名称参考平面照度(lx)阅览室0.75m不低于150出纳台0.75m不低于100档案库离地垂直面0.25m不低于50修裱、编目室0.75m不低于150计算机房0.75m不低于200第7.3.7条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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