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

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

ID:9725304

大小:69.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5-06

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_第1页
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_第2页
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_第3页
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_第4页
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引言 现代国家之法律体系乃是以部门法为基础,但是现实发生的案件却复杂多样,未必以某一部门法为“藩篱”,一个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法十分常见。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法规范之构成要件发生重合或者交叉,而使某一法律事件之处理同时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后果,则此种情形为部门法规范之竞合,它属于法规竞合之一种(法规竞合还包括同一部门法内部的法规竞合)。诚如黄茂荣先生所言:“法条之竞合问题,只有当其相对于某一抽象的(一般的)或具体的法律事实才会发生,也才有其意义

2、。……在法条互相竞合的情形,假若这些法条所规定之法律效力同一,则其竞合并不引起严重的问题,盖其中某一法条是否排除另一法条之适用,并没有多大的实益。”{1}而在“法规竞合”的情形下,如果针对同一法律事实,不同的部门法规范设立了相互冲突的法律效果,则会构成“部门法规范的冲突”,如刑法与民法的冲突(以下简称“刑民冲突”)、行政法与民法的冲突等等。在此情形下,法官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予以选择适用。 近年来,由于“刑民冲突”而引发的理论争议时有发生,其中最为典型者为四川达州渠县的所谓“帅英骗保案”-1998

3、年、2000年帅英两次为母亲投保“康宁终身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是,1998年时帅英母亲已有77岁高龄。2003年3月15日帅英的母亲因摔跤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帅英如约领到死亡保险金27万元。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之后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帅英无罪。据报道,帅英曾经向法庭申辩,母亲在乡政府的集体户口由于其他私人原因,在投保前已经修改过,她在第

4、一次投保时曾经问过保险业务员,业务员说按户口情况填就可以;第二次投保时她也作了同样的询问,业务员让她照第一份保单的内容填{2}。本案发生之后,因其涉及到《保险法》第54条与《刑法》第198条的法规冲突,[1]不仅司法实务界对此存在争议,法学理论界亦是众说纷纭。其实,在本案及类似的案件中,其法规冲突的特征在于各部门法的规范均为有效法律规范,但其所规制的事项、所处的法律部门并不相同,故而不宜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规冲突适用规则予以裁决。惟各部门法规范均在

5、宪法之下,宪法作为“高级法”当对其间的冲突之合理解决具有调适功能。本文拟从这一视角作初步分析。 一、刑民冲突时法律适用之理论争议 从内容上讲,“刑民冲突”案件有两种类型,其一是诉讼程序法内的冲突,此即所谓“刑先民后”还是“民先刑后”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8年制定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如果并非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向侦查机关

6、移送材料并驳回起诉;如果既有民事纠纷又有经济犯罪嫌疑,则区分情况对待:如果民事案件与所发现的刑事犯罪嫌疑事实所涉及的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则分别处理,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如果涉及同一法律事实,且民事纠纷的裁判依赖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则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材料并终止民事案件的审判;如果涉及同一法律事实,但民事纠纷的裁判不依赖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材料并继续审理民事案件。这两个文件所确立的程序制度又被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简称为“先刑后民”原则,它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何者顺序优先,以

7、及民事裁判是否需要受到刑事诉讼裁判结果之拘束等诉讼程序法问题。法制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案件通常都具有交叉性质,而“先刑后民”原则在案件的审理中可能会导致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等问题,故而理论界对此颇有质疑。[2]其二是审判实体法领域的冲突,即在某一案件的审理中,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之间内容存在差异甚至互相扦格之处,前文所介绍的“帅英骗保案”即为此类“刑民冲突”案件之典型。对于这一案件,我国刑法学者多从刑民规范冲突时民法规范优先适用之视角论证帅英无罪,兹列举几例:于改之博士等人认为,帅英

8、的行为既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又符合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要求,是民事合法行为与保险诈骗罪的竞合。但是,将帅英的行为作为保险诈骗罪处理,不符合民法效益和刑事公正的价值追求;而且,刑法既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当民法将一种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时,刑法不得再对民法认可的行为给予制裁{3}。显然,于改之博士主张以民法上的合法事由阻却刑事犯罪之认定,并将刑法作为民法等部门法之“从属法”,这无疑是置刑法规范这种基本法律规范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附从地位”,并无充足的法理依据,反而有悖现代法治之原理。李兰英教授则认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