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狭义的过失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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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狭义的过失共犯多数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的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探讨限定于过失正犯这一类型,而对于包含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的狭义的过失共犯理论问题则缺乏关注。肯定狭义的过失共犯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肯定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通过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帮助者或教唆者作为独立过失犯难以处罚的情形纳入共犯处罚范畴,提高刑法的治罪能力;另一方面,对狭义的过失共犯在立法层面的否认并不意味着否认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条件下狭义的过失共犯存在的可能性,立法的僵化不应导致理论研究的停滞不前,而事实上

2、,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对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成立是可能的,但是因为欠缺处罚规定从而是不可罚的,肯定狭义的过失共犯可以使刑法理论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更新刑法理论以满足社会需求。  一、狭义的过失共犯的范畴:对否定说的回应  解析狭义的过失共犯多数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的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探讨限定于过失正犯这一类型,而对于包含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的狭义的过失共犯理论问题则缺乏关注。肯定狭义的过失共犯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肯定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通过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将

3、帮助者或教唆者作为独立过失犯难以处罚的情形纳入共犯处罚范畴,提高刑法的治罪能力;另一方面,对狭义的过失共犯在立法层面的否认并不意味着否认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条件下狭义的过失共犯存在的可能性,立法的僵化不应导致理论研究的停滞不前,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对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成立是可能的,但是因为欠缺处罚规定从而是不可罚的,肯定狭义的过失共犯可以使刑法理论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更新刑法理论以满足社会需求。  一、狭义的过失共犯的范畴:对否定说的回应  刑法理论中,共犯概念具有多种含义,从广义角度

4、理解共犯概念,其包含了共同犯罪的三种类型,即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在日德刑法理论中,惯常将共犯概念作狭义理解,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本文取共犯狭义概念,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在本文题目中,笔者称之为狭义的过失共犯。复杂的是,在对狭义的过失共犯的理解中,以正犯与共犯各自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而包含三种情况:过失犯的共犯(过失)、故意犯的共犯(过失)、过失犯的共犯(故意)。而在这三种情况下,是否均属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范畴,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予以明确,有学者将类型二与类型三称为共同混合罪过。  共犯(过失

5、)+正犯(过失)指的是过失的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共犯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要求共犯与正犯均具备过失的主观心态,学界在探讨过失共犯问题时,也多以此种类型为论,因而笔者在此称之为典型的过失共犯类型,本文所称狭义的过失共犯即为此类。  学界关于典型的过失共犯(即狭义的过失共犯)能否成立的问题争论已久,支持者与批判者皆有之,总体上看,否定说的观点占据主流,所持理由大体为:第一,否定狭义的过失共犯符合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现状,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均没有关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明确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也经历了由肯定(《

6、钦定大清刑律》第35条与第36条)到否定(《中华民国刑法》删除了关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规定)的演变过程,这足以证明狭义的过失共犯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第二,认可狭义的过失共犯存在语义上的障碍,教唆与帮助从语义上显然只能由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支配,系有意识行为。第三,从我国刑法的处罚原则来看,过失犯罪仅仅是作为处罚的例外予以规定的,若认可狭义的过失共犯的成立,会不适当地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具有当罚性质的过失行为,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足以罚当其罪,因此不必要在总则中加入狭义的过失共犯的规定。对于否定说的观点

7、,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在此作出三点回应。  第一,以国内外立法状况作为否定狭义的过失共犯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立法机关对于共同犯罪能否由过失构成态度并不一致,有些国家在刑法典中明确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如俄罗斯刑法典;有些国家则在刑法典中没有明确否定过失共同正犯,但明确否认了狭义的过失共犯,如德国刑法典;有些国家刑法典并没有将过失这一罪过形式排出在外,如丹麦刑法典与巴西刑法典。笔者认为,国内外立法机关对于狭义的过失共犯的立法态度各不相同,各国社会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立足于各国国情的刑事立法对

8、理论研究而言只有借鉴意义,以否定狭义的过失共犯的国家的多少作为否定其的理由未免太过牵强。同时,尽管在立法中明确肯定狭义的过失共犯的国家较少,但是,没有明确的肯定并不意味着全盘的否定,通过刑法的解释将狭义的过失共犯纳入那些没有明确将狭义的过失共犯排出在刑法典之外的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  第二,有意识行为与刑法上的故意行为并不等同。否定说主张共犯行为是有意识行为,这一点笔者是认同的,从广义理解故意概念,有意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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