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驾驶的刑法评价——醉酒驾驶处置刑罚化的现实动因及其理论

论醉酒驾驶的刑法评价——醉酒驾驶处置刑罚化的现实动因及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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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醉酒驾驶的刑法评价——醉酒驾驶处置刑罚化的现实动因及其理论【关键词】汽车时代醉酒驾驶处置刑罚化罪刑阶梯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八)呼之欲出,醉酒驾驶处置刑罚化乃是我国步入汽车时代后,凸显于公众视野中的交通安全需要和生命价值回归的立法诉求,可谓势所必然。事故惨痛,民意震动的舆论背景下,对醉酒驾驶的刑法评价当以合乎刑法理论和价值的方式为之;尤其危险驾驶罪的设罪置刑,在立法技术上应兼顾刑罚体系的完整与协调,实现防卫醉驾行为的罪刑阶梯间的层次有序、衔接得当。关键词汽车时代醉酒驾驶处置刑罚化罪刑阶梯一、立法背景--凸显的社会需求与滞后的立法

2、理念的冲突(一)汽车时代下交通安全需要与生命价值保障截至2008年底,全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3281.1余万辆,与2007年相比,增长24.5%;全国机动车驾驶人18066余万人,与2007年相比,增长10.23%。每百户家庭的汽车拥有量已由1997年的0.19万辆猛升至2008年14.35万辆,增长76倍之多。家用汽车由少数人独享的奢侈品变成了大众出行的必需品,这标志着中国已步入了汽车时代的大门论文代写。公众在享受汽车时代的快捷、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高速交通造成的巨大社会风险。据统计,2008年酒后和醉酒驾驶共导致交通事故75

3、18起,造成3060人死亡,784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比例为2.83%、4.16%和2.57%,酒后驾车事故的致死率28.1%。2009年1至8月,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致死率分别为41.3%和39.2%。醉酒驾车犯罪不仅呈现多高发态势1,其高致死率使其成为了交通领域中的头号杀手。汽车时代已来,传统的酒文化背景依然浓厚;此二者相结合,令醉酒驾车现象格外令公众担忧。车轮之下,冤魂无数,醉酒驾车时刻危胁着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4、犹在于伤害了公众出行的安全感。衣、食、住、行是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诉求,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应是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利益,更当是刑法捍卫的核心价值客体。醉酒驾车的社会危害愈炽,防范交通风险的刑事政策压力俱增;但现有立法在规范结构上存有缺陷,在刑事政策上偏于保守,失之滞后,早已难以为继。汽车时代背景下,尊重生命的价值回归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推动醉酒驾车行为处置刑罚化,严刑厉吓潜在的醉驾者以回复公众的出行安全感因此而具备了强大的社会动因。(二)我国现行立法的体系缺陷与理念滞后我国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范,以《道路交通安全法》(20

5、03)为第一层次。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刑法(1982)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罪为第二层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前两层次之上,刑法修正案(三)第一、二条设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第三层

6、次的规范。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共公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加重结果,则刑等提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由交通管理处罚、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虽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出台前仅由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肇事罪组成的单薄体系有所丰富,但在结构层次、体系逻辑上仍存有较大的缺陷。其主要缺陷在于:其一,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仅限于过失,无法规制以故意为主观内容的醉酒驾车犯罪;其二,交通肇事罪不仅与

7、低层的交通管理处罚间存在衔接空档,对未肇事的酒驾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且最高刑只有15年,无法应对严重的醉酒连续肇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正是针对前者,但却事实上给司法适用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误导:须有严重危害结果的醉酒驾车行为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的规定,方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对未肇事的醉驾行为则不得以该罪论处。这种偏解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危险犯性质相悖,若将其诉诸于司法实践则会放纵犯罪,因为交通肇事罪同样以严重肇事后果为要件,未肇事醉酒驾驶既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以危

8、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得以《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九十一条施以行政拘留处罚,属罚不当罪。但即使正确将《意见》理解为注意性的司法解释,依一般危险犯的法理将未肇事醉驾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考虑到醉酒驾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危害性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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