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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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国家的法律又保障、加强了这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等级特权社会中,法律公开确认并维护不平等,成为强者的武器、弱者的枷锁。”  随着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宪政逐渐在世界范围得到发展,基本人权被各国宪法所确认。在政治权力完全集中到政府,种种身份特权、人身依附被废除之后摘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2、、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的划分。然而,法律部门划分在理论上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基本法律部门划分的唯一标准应当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现代国家中,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行政关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关系等。基本法律部门包括政治法、行政法、民商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关键词 公法 私法 调整对象 法律部门  :A  优化法律的体系,必须对法律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法律部门划分历来争讼纷纭,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对于优化我国社会主

3、义法律体系、完善法学学科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力图从理论上对法律部门划分提出自己的看法。  1 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与实践的回顾  1.1 国外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与实践的回顾  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分类是形成法律体系的基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性分类,这一分类策略源自大陆法系国家对古代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受罗马法传统特别是中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深刻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在近代法制建设中,十分重视和追求法律的学理化和法典化,讲求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概念的规范精确,因此,对法律的系统分类也很自然地成为大

4、陆法系国家法制建设中势在必行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苏联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开始了探索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历程。1938年至1940年,前苏联学者M·A·阿尔扎诺夫首先提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得到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赞同。在1938-1940年的这种第一次争论中,得出了法分为部门的基础是实体标准——受法调整的关系的特殊性或法律调整对象的结论。依据这一标准,现行法律体系分为10个法律部门——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财政预算法、家庭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苏维埃国

5、家与法》杂志在1981年举行了关于苏维埃法律体系的例行讨论,确认了将法律调整对象和方式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1.2 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与实践的回顾  新中国的法学理论直接受到前苏联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影响。关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我国法学界有单一标准论(调整对象标准)、双重标准论(调整对象为主、调整策略为辅)以及多重标准论。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专题研究,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6、委会再次组织对法律体系进行了专题研究,在保持法律体系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法律体系的层次和部门也做了调整:首先,为体现宪法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和核心作用,将宪法从“宪法和法律”这个层次中分离出来,居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层次之上;其次,与此相适应,不宜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作为部门法看待,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调整为“宪法相关法”部门。  2 基本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法的调整对象  基本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是社会

7、关系的调整器,其实,法也对社会关系的形成、构建起着重要作用,法不仅调整现存的社会关系,而且,推动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发展,直接创建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法律的基本属性,因此,法的调整对象也应当成为基本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在每一次法律部门划分中,必须坚持采用唯一标准,这样,法律部门的划分才是周延的,采用两个以上的标准,必定会造成法律部门的交叉、冲突。基本法律部门划分的唯一标准就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国家产生之后,就出现了政治与社会、公与私的分野。下文将对国家产生后的社会

8、关系进行分析。  2.1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原始社会解体之后,在古代国家中普遍建立了等级秩序,人与人之间有高低贵贱之分,处于奴役与被奴役、支配与服从的社会关系之中,如贵族与平民、奴隶主与奴隶、封建主与农奴、家长与家庭成员、夫与妻,等等。这些不平等社会关系的形成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经济理由,在社会分化、国家形成的过程中,除政府掌握着暴力机器外,一部分人,特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仍然掌握着一定的合法暴力,从而不仅在经济上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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