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研究

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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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研究一、类型梳理:聚众斗殴致死伤之情形划分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这条规定,从文义的表面上来看简单明了,不存在多少争议。但是略加思考就会发现,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可以存在多种理解,并且聚众斗殴罪参与人数众多,斗殴场面混乱,聚众斗殴致人死伤的结果可能产生多种情形。理论上的多种理解和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案件相互交织,更容易也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

2、中如何准确认定致人重伤、死亡进而确定处罚范围存在诸多的争议。因此,对聚众斗殴致死伤的情形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处罚范围便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要。  (一)基于客观行为的划分  从聚众斗殴罪的人员组成结构来看,这一犯罪中涉及到的人员包括行为人、受害人两个对偶性变量。从死伤者的角度来看,致人死伤中的死伤者可以分为受害人与加害人处于同一方、相对方、第三方三种情形;从行为人也就是致死伤结果的导致者来看,行为人可以为受害人的同一方、相对方、第三方三种情形。然而,以上两种划分存在交叉重叠之处,如死伤者和致死伤者处于同一方的情

3、况下,不管是从致死伤者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死伤者的角度来看,两者是相同的。因此,除去交叉重叠的情况,可以将上述情形划分为四种情况。  1.死伤者与致死伤者处于相对方一方人员致对方人员重伤、死亡,这是聚众斗殴致人死伤的常规情形,也是我们最容易想到和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情形。针对该种情形,对死伤结果的导致者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不存在疑问,处罚的边界容易划定。  2.死伤者与致死伤者处于同一方此种情形即本方人员的斗殴行为致使己方或者说自己人重伤、死亡。一般而言,参与聚众斗殴中的双方是互相以对方为打击对象的,双方在主观上是希望避免自

4、己人受到伤害的,在客观行为表现上也不存在对本方成员实施伤害的行为。因此,在这一情形之中,参加斗殴的另一方对此死伤结果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方成员对造成同伙死伤的结果是否发生罪名的转化,都存在法律适用的疑问,也使得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存在争议。  3.死伤者为第三方聚众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参与人员众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斗殴双方由于场面混乱,在打斗之中将无辜的第三方当作对方人员而实施伤害行为,从而导致第三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斗殴双方对这一致死伤结果是否都发生聚众斗殴罪向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转化,

5、抑或是单方人员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同样关系到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问题。  4.致死伤者为第三方在此种边缘情形下,聚众斗殴致人死伤中行为人这一变量超出了斗殴双方参与者的范围,即第三方力量的参与导致了致人死伤结果的发生。如在斗殴过程中,一方参与者因斗殴失利而转身逃跑,另一方则穷追不舍,逃跑一方慌不择路被行驶中的公交车撞成重伤或死亡;再如第三人为了阻止斗殴双方的打斗行为导致其参与人员的重伤或死亡。对于此类第三方介入致斗殴参与人员死伤的情形,刑事责任的承担和处罚的边界亦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处罚争鸣:聚众斗殴致死伤归

6、责的理论释评  (一)理论上的争鸣  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学者一般以转化犯的理论进行解决。虽然采用的理论一样,但是对具体问题的解答却仍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  1.死伤者与致死伤者处于相对方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的聚众斗殴致死伤中,对转化主体的认定存在双方转化还是单方转化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当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时,聚众斗殴双方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同时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也有学者否认此观点,认为参与斗殴行为的一方人员行为方向相同是聚众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在

7、聚众斗殴罪中双方参与人员因为互相以对方为行为目标,因此对于参与斗殴的双方来说,双方行为方向相对而非相同。同时,聚众双方人员也不存在所谓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所以双方行为人只对己方的行为和结果负责,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只能是单方转化。  2.死伤者与致死伤者为同一方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需要对致死伤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论。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不限于致对方成员重伤、死亡,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偶然防卫的情形除外),从而将造成本方

8、同伙重伤、死亡的结果也纳入到转化的范围之内。持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双方都是以对方为打击对象,斗殴的双方不存在转化犯罪的共犯问题,出现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情形大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因此一方只应对敌对一方的伤亡进行转化定罪,而不应当作为承担本方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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