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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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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影响【摘要】为您整理了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影响,希望和您一起探讨!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目标应当是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亲和力,又保持快捷、经济和专业。首先,建立复议委员会,通过掺沙子、票决制、审裁合一、不当被告、当面审理、说明理由来提升其独立性、公正性。其次,行政复议的便捷、灵活、经济,要靠简易程序、调解、复议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有效率的辅助工作等来实现。最后,以裁决原理进一步拉张复议范围,是积极吸纳纠纷、减少流入信访的根本之道。【关键词】行政复议法;修改【正文】目次一、引言二、制度定位三、复议机关要不要当被告四、复议
2、委员会五、扩大受案范围六、程序增构七、审查方式八、结束语一、引言我国行政复议始于民国,称作诉愿,这一术语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沿袭。改革开放之后,大陆重新拾起行政复议,并不断推动,逐渐由术语的凌乱凝练为一致,由制度的零碎发展到统一,由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发展到与行政诉讼的相对分离。其中,经历了三次重要立法。1990年12月《行政复议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开始形成。1999年4月《行政复议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二元行政救济体系正式确立。2007年5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公布,使行政复议制度的
3、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据统计,自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3.67万件,受理29.95万件,已经审结26.81万件,平均审结率为89.5%。就案件数而言,略低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2]但比不上节节攀升的信访案件数。如果拿英国行政裁判来比,就远不及了,[3]70多个不同类型的裁判所在运转之中,由其听证的案件有法院的6倍之多(Overseventyseparatesetsoftribunalsesasmanycasesascourts)。[4]所以,行政复议还谈不上是解决纠纷的主渠道。这也是目前又在酝酿
4、着全面修改的主要动因。其实,在我看来,充其量,我们现在也只是走到了英国二十世纪后期之前的行政裁判所境界,裁决功能不及行政功能,无论是结构还是实践,与行政机关都太过密切。[5]不独立影响了公正性。所以,案件数不多,维持率偏高,也不奇怪。英国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是,通过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theTribunals,CourtsandEnforcementAct2007),将行政裁判所与行政机关彻底分离,变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英国人对变革成效也较满意。据英国行政裁判所服务局的调查统计,2007年-2008年度当事人满意
5、度为68%,2008-2009年度略有下降为65%,2009-2010年度满意度有所回升达到71.4%。我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在即,也时有鼓噪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呼声,在实践中的确加入了一些司法元素,尽管没有激进到英国的程度,也让我们有理由把英国的经验作为研究的参照系。但是,我们和英国走的不是同样的路数,遇到的问题也不完全一样,所以,在本文中,只在类似问题的分析上触及英国的经验,希望把理论引向深入,并有所启发。如何提高行政复议的使用率呢?复议前置未必是一剂良方。如果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缺乏信任和信心,大量案件还是会流入诉讼和信访。[7]只
6、有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亲和力,又保持快捷、经济和专业,这才是根本。那么,怎么实现这次修法的目的呢?在本文中,我将围绕一些关键问题,系统地整理一下我的思考。二、制度定位1、争议在中国,对行政复议的制度定位,争议从未停息过。从官方或准官方的态度看,也有着一个游移。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活动,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9]这奠定了立法的基调。另一种观点主张,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或救济性)。它是以行政
7、机关为主导进行的,是一种行政行为,却按照司法性的程序实施。[10]再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救济本位,只有使行政复议实现从内部监督、自我纠错为主向救济权利、化解争议为主的根本转变,才能明确和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方向。[11]这代表着当前实践的改革趋向与最新认识。上述观点恰好是随着时间推移,依次展开的,由立法到实践。始终不变的是,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过滤纠纷的机制。彼此的分歧是,第一,行政复议的根本目的是层级监督,还是权利救济?第二,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否需要司法化?2、英国经验有意思的是,在英国历史上也出现过类似的争论,也有相应
8、的实践。在行政决定过程的链条上,早先是把裁判所放在行政部分,是行政过程的一个阶段(tribunalsasastageintheadministrativeprocess),与行政机关不分离,也不独立,[12]人事任免和财政均把持在行政机关手里,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可以说,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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