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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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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分析 2011年发生在渤海湾蓬莱油田的两起溢油事故引起了国内外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关注。本文着眼于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分析中国法律现状,结合相关案例,重点介绍外国法律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为完善中国的海上石油污染民事赔偿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一、纯经济损失的概况 纯经济损失是一种性质特殊的损失,有别于一般诉讼请求中以金钱尺度加以衡量的、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的广义的经济损失。普通法系国家把它解释为一种不是伴随着物质损害的经济损失。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将其
2、视为区别于其它类型的损失的一类独立损失。国际上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的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大陆法的保护模式 大陆法的代表国家为德国和法国,但是由于两国的立法模式不同,导致其法律条文对纯经济损失的规定也不同。法国采用概括规定模式,其《民法典》规定:只要损害时由他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由于权利人对危险物的保护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损害,受害人均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英美法的保护模式 英美法一般不支持纯经济损失的赔偿,但当经济损失附带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时可以作为例外。英国判例法否定了因过失导致的
3、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其主要理由是诉讼闻门理论,肯定了故意侵权造成纯经济损失的救济。美国支持欺诈、胁迫、共谋等故意侵害纯经济利益行为的赔偿。 二、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必要性 (一)反对说 反对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的主要理由是防洪闻理论,即对纯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会导致无休止的诉讼,从而使得司法成木大幅提高。 允许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可能会过分扩大赔偿的范围。在船舶油污侵权领域,其造成的纯经济损失具有主体范围广,损害时间长的特点。纯经济损失的索赔将极大地稀释侵权者有限的赔偿能力。 (二)赞成说 部分学者从法理分析纯经济损失应该赔偿的
4、合理性。 第一,油污损害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损害就应当赔偿。纯经济损失应当视为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应该获得赔偿。第二,公平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如果发生船舶污染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赔偿案件,对于捕鱼业、旅游业、餐饮业等没有遭受物理损害但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索赔不能予以赔偿,对这些从业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原则-例外说 当前国内外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原则上不支持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索赔,但是渔民因船舶油污遭受纯经济损失可以作为例外。虽然海洋石油污染没有对渔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直接物质
5、损害,但是海洋是渔民赖以生存的方式,海洋受到污染可以视为对渔民造成直接损害,因此渔民遭受的纯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可操作性 我国有关海洋环境污染侵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以上文件仅对海洋污染侵权行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赔偿范围狭窄 在康菲漏油事件中,康菲公司造成了损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我国相关法律在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赔偿范围却非常狭窄。直接损失指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等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因侵害行
6、为导致可得利益的减少。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就被排除在了获赔范围之外。纯经济损失也不包含在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三)船舶污染处罚力度轻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包括石油污染在内的海洋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损失严重的特点,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高20万元的处罚,根本不足以弥补修复环境的成本,也达不到警示作用。相反容易造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助长企业违法行为。 (四)损害赔偿诉讼主
7、体资格的限制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海洋局具有代表国家向康菲石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但作为漏油事故最大受害者的渔民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呢?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只赋予利害关系人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当出现大规模侵权事件时,受害人往往只能单独提起诉讼,却因为自身搜集证据困难,难以承担律师费用等原因放弃诉讼,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利益损害严重。而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提出民事诉讼,突破了原来利害关系人的制约,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打
8、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外国的理论与案例研究 (一)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发展过程 《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没有对纯经济损失进行规定。罗宾斯(罗宾斯)案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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