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联合的制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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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联合的制度类型摘要本文以国家联合作为有别于统独的两岸关系架构,分析政合国、特殊关系、国协、邦联四种制度类型,并以奥匈帝国、美加关系、大英国协/独立国协、德意志邦联/美利坚邦联为个案,分析两岸关系架构的出路。结论认为政合国和邦联并不适用,两岸宜从特殊关系和国协,学习建立解决问题的双边机制。台湾与大陆的政治终局如何安排,历经半世纪的统独之争,已经产生更多样化的思惟。早期将统独视为零和赛局的旧思惟,随着台湾民主化和国民党本土化,如今已经面临更多挑战。最大转变,在于超越国家认同的主观情感之争,转向两岸关系架构的制度讨论,因而使统独光谱更趋多元。其中

2、,国家联合(特殊关系、国协、邦联)介于统独之间,虽有部份政治人物提及,却很少说明确切的内涵,但国家联合作为政体整合的形式,却可能为对立难解的统独之争,开创出更多元的思考空间,值得深入研讨。国家联合(Staatenverbindung)意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发生联合关系,但并未于其上设置统治权。就思想传承来说,国家联合是「政府间主义」(intergovernmentalism)的最高形式,并非「超国家主义」(supranationalism)。通常,国家联合的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网络必须发展到某种密集程度,其间关系也要有相当的制度化,对成员国产生约束

3、,才符合联合的基本条件。国家联合是政治整合(politicalintegration)的一种形式,成员国经由联合,形成互相依赖的关系,进而产生成员国单独所无的体系性质(systemproperties)。如KarlDeutsch所说,政治整合并非历经固定的阶段顺序产生,而是类似装配生产的流程,不同层面可能各自在不同时间进行整合。国家联合亦然,国与国间的联合过程,依照不同的历史脉络,也可能采取迥然有别的制度形式。国家联合有别于一般国际组织,后者通常只涉及某些特定利益,并未涉及成员国主权,成员国也未形成政治共同体。依照国家联合的结合程度,从浅到深可

4、分为三种类型:一、君主政体的联合:君合国、政合国、特殊关系、国协1.1君合国(personalunion):两个以上的君主国,共同拥戴一位君主,例如1697~1763年萨克森与波兰、1714~1837年英格兰与汉诺威、1386~1569年波兰与立陶宛。1.2政合国(realunion):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各自宪法上明示同一国际法主体和最高统帅权,例如1867~1918年奥匈帝国、1569~72年波兰与立陶宛、1814~1905年挪威与瑞典、1918~44年丹麦与冰岛。1.3特殊关系(specialrelationship):两个以上的国家,尽管

5、并未产生同一国际法主体,也未在主权层次形成联合,但已因为特殊的历史渊源结为和平共同体,例如二次战后的英美关系、美加关系、挪威和瑞典关系。1.4象征性同盟(symbolicunion):两个以上的君主国与共和国,因为特殊的历史渊源形成联合,例如后大英帝国的大英国协、后苏联的独立国协、荷兰与印尼共和国。二、国际法上的国家联合:邦联成员国的关系较君主政体的联合更加紧密,其上有一共同机关,不但作为国家联合的共同代表,也用来协助任一成员国的外来攻击,并以和平方式协调成员国间的内部争议。邦联的共同机关,权力只能行于成员国,不能直接行于成员国人民。依照成员国

6、的地位,可分为两类:2.1地位平等的邦联:例如1815~66年德意志邦联、1776~87年美国、1815~48年瑞士、1917~22年苏联、1958/59年伊拉克和约旦之间的阿拉伯同盟等等。2.2从属关系的邦联:例如1881~1956年法国与突尼西亚、1912~56年法国与摩洛哥、意大利与圣马里诺、印度与不丹/锡金、战前国际联盟之于自由城但泽。三、国家法上的国家联合:联邦成员国已将部份主权转移到国家联合的共同机关,后者不但在国际社会上执行所有成员国的外交权限,同时统辖相当程度的国内事务,直接对成员国人民行使权力。依照联邦的统治性质,可分为两类:

7、3.1暴力强制建构:国中之国(Staatenstaat)例如1923~91年苏联、神圣罗马帝国、土耳其帝国及其卫星国。3.2和平演化产生:民主联邦例如1787年之后的美国、二次战后的德国。台湾与大陆治权互不隶属、同为对等分治实体,已经持续超过半个世纪。为了探讨两岸关系架构的可行出路,本文将不预设统独立场,改由两个现实存在的主权体可能产生的国家联合进行研讨。由于两岸目前并无凌驾其上的统治权,因此本文所谓的「国家联合」,并不包括主权已经部份转移中央的联邦制。由于两岸并无君主,君合国对于两岸的国家联合并不适用。本文将分别就政合国、特殊关系、国协、邦联

8、四种国家联合的制度类型,探讨不同类型对于两岸关系架构的启示。其中,政合国将以奥匈帝国为个案、特殊关系将以美加关系为个案、国协将分别以大英国协和独立国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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