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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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函〔2006〕183号延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上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延市价发〔2006〕94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

2、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延安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用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延安市所辖12个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

3、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延安市姚店镇等10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部分。  四、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

4、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五、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六、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对暂行办法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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