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概念界定之批判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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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会权概念界定之批判与重塑社会权概念界定之批判与重塑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社会权概念界定之批判与重塑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社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当前学界对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内涵—价值分析”、“外延—规范分析”两种路径。虽然以上分析具有逻辑上的内在关联,但它们都没有完整揭示出社会权概念的本质特征。社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主要立基于对尊严与平等以及社会经济领域公民适当生活水准的价值追求。国家义务作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重要工具性指标,其分别涵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种义务类型,但在逻辑上,尊重和保护义务只是给付义务的逻辑衍生。

2、在外延上,社会权并非意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国情因素制约,各国宪法对于社会权的规定并非整齐划一。我国宪法层面上的社会权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关键词:社会权实质平等适当生活水准国家义务  1673-8330(2013)04-0045-10  尽管早在18世纪,通过结合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需要”和“可被接受性”概念以及美国学者潘恩的社经正义和社经权利主张,即可推断出现代社会权论述的大致轮廓,①但社会权作为一种独立人权概念的提出不过近百年的时间。“社会基本权还只能说是

3、一个较为笼统的指称,其内部构成和权利种类尚有待学理上的进一步界分”。②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学术界对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分析路径:一是依据权利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理念等对社会权的内涵进行抽象概括;二是依据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事实对社会权的外延进行具体厘定。虽然两种分析路径在逻辑上存在某种内在关联性,即一般认为“只有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中才包含对国家的实体性的积极作为的需求,因此,社会权能够形成一个权利群——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③但在具体界定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出入。如果不加辨别地混淆使用,很可能引发学界对社会权探讨之“自说自话”

4、的局面。为了坚决遏制上述局面的出现,本文在批判继承既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社会权概念体系。  一、社会权作为人权的缘起及其概念之争  (一)作为人权的社会权概念之缘起  探讨社会权概念的本真含义,首先必须了解社会权得以兴起的时代背景。虽然社会权的核心理念早在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之初即已形成,但总体而言,社会权作为一种实在法被置于法体系之中仍系现代之事,它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剥夺了无产阶级大众存活的可能性为历史背景的。具体而言,在20世纪之前,人权运动的发展以及近代立宪诸理论的诞生,都系以争取自由权即“免于国家权力干涉的自由”为其核

5、心内容。此后,伴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体制的高速发展,处于社会底层的无产阶级愈益发现仅仅依靠传统的自由权保障,并不能真正解决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温饱、失业以及偏差教育等理由,要切实根除上述弊病,国家必须突破“守夜人”的角色定位,并“以社会的伦理主义加于个人的自由主义”。④有鉴于此,20世纪的各民主宪政国家纷纷建立起了各种社会福利及社会安全制度,而在此之中,社会权作为一种新人权类型亦被逐步推向了前台。  尽管立基于维护人之尊严、促使社会和经济上的弱者真正享有实质自由与平等的社会权兴起具有历史的必定性,但在学术界为何会使用“社会权”及相似概念来表征这类新型人权,经

6、历了一个演进的历程。在法国,宪法学家狄骥作为20世纪“社会连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的社会化”、“从个人法到团体法”以及“私人自治原则的转变”等理论,事实上即暗含着人权内涵从自由权向社会权的扩张。在德国,最早提出与“社会权”相似概念的系著名学者卡尔·施密特,他在《宪法学说》一书中将个人权利划分为“自由权”、“政治权利”、“社会主义的权利”三大类型,而“社会主义的权利”的实质内涵即是我们今天所讲的“社会权”。尽管如此,施密特在该著作中还是认为,“真正的基本权利只是个人主义的自由权,而不是社会的要求”。个人享有国家积极给付的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受生活

7、照顾与扶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其本质上都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这类权利预设了享有权利的个体被嵌入其间的国家组织,因而必须受到限制。⑤在日本,从原初作用上看,社会权的“权利”概念主要渊源于德国公法学者耶林内克(GeorgJellinek)“身份理论”中个人对国家的“积极地位”理论,它经历了从“积极地位”、“受益权”、“积极的受益关系”、“存活权”、“社会权”等一系列概念的演进。并且,据有关研究显示,这种“权利”概念最早被使用不是在于其作为请求权已被制度承认,而是作为与“自由权”相对应的概念而出现并被确立。⑥  具体来说,依照耶林内克的“身份理论”,国家的统治乃

8、在于对于“自由人”的支配,在国家承认人格的范围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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