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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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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股东控制权的国有限售股减持模式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限售股是指我国A股市场上最终所有权归属于各级国资委、二级市场流通权受到禁售期限制的股份。依据不同,国有限售股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发行上市的不具备二级市场流通权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新老划断”之后发行上市的新股中处于锁定期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于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国有限售股是国有限售股的存量部分。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初期,为维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推行股份制改造时都遵循着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不流通,并且保证国有股在总股本中占比50%以上的原则,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流通股和
2、非流通股共存的股权分置问题。据统计,截至2005年l2月,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有1431家,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57亿股,非流通股为47l4.74亿股,其中国有股约占75%。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赋予非流通股二级市场流通权。由于非流通股规模巨大,为减缓其获得流通权后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锁一爬二”的规定。由此,原本属于非流通股的国有股转变为国有限售股。 于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新老划断”之后的国有限售股是国有限售股的增量部分。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标志着
3、以恢复再融资为开端的“新老划断”正式提上日程;5月l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实施,“新老划断”两个最重要的标准性文件全部出台。根据文件规定,首发原股东配售股一般有三年的限售期,首发机构配售股和首发一般法人配售股有3个月、6个月或是一年的限售期。由于今后将有源源不断的新股发行上市,其中不乏工商银行、中国石油等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在“新老划断”之后新的发行制度下,国有限售股将随着国有控股企业发行上市而源源不断地增加,从而具有动态化和常态化的特点。 国有限售股因其巨大的规模和强烈的减持预期而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国有股减持研究一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课题
4、。已有的研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侧重于探索针对存量国有限售股的具体减持方案;二是站在市场的角度,以兼顾市场公平和维护市场稳定为方案设计的前提条件。新老划断的实施使得国有限售股成为国家控股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副产品,国有限售股问题从静态的存量问题转化为动态的增量问题,从旧制度下的特殊问题转化为新制度下的常态问题。面对国有限售股的新特点,已有的研究呈现出两方面的不足:(1)静态化的具体减持方案对于动态化的国有限售股问题将逐渐失去适用性;(2)站在市场的角度而非国有限售股减持主体——国有控股股东的角度,是解决旧制度下的特殊问题的思维定势,而非解决新制度下的常态问题的适当选择。因此,
5、国有限售股减持研究应当站在国有控股股东的角度,探索具有广泛适用性和长久生命力的减持模式,其目标应当是顺应国有限售股动态化、常态化的新特点,提出全局性、框架性的减持模式供国有控股股东参考。 二、股东控制权:国有限售股减持的依据 1.股东控制权及其配置模式。现代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分为三个层面:(1)股东控制权,即股东通过持有股份的比例高低实现对公司的不同控制;(2)董事会控制权,即董事通过在董事会占有相对多数席位实现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控制;(3)经理控制权,即经理层对公司资产具有直接使用、运作等权利。股东控制权、董事会控制权和经理控制权相互制衡,形成“三权分离”的公司治
6、理结构。“三权分离”的存在弱化了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控制,但不可否认的是,董事会控制权和经理控制权都是从股东控制权派生的,在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框架下,具有本源性的股东控制权依然具有最终归属性和最终决定性的神圣权威。 股东控制权的基础是同股同权原则,核心是多数股份占支配性地位。单个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当持有股份数量达到法定的关节点以上时,其表决权就具有相应的控制权特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内部不同经济主体的权利作了明确界定,证券法对并购等控制权转移行为作了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股东控制权区分为四种配置模式:垄断控制权、绝对控
7、制权、相对控制权、放弃控制权。 (1)垄断控制权。若要对涉及公司最重大的、关系公司生死存亡的股东大会议案,如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等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此,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3,即拥有超过2/3的表决权.那么第一大股东就可以无视其他任何股东的意见,单独合法地对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等特大问题作出决议。第~大股东这种仅凭~己之力就能左右股东大会议案通过与否的能力,使其对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垄断控制,从而具有垄断控制权。 (2)绝对控制权。若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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