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现代化与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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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期现代化与犯罪研究关键词:早期现代化/犯罪/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内容提要:我国早期现代化是指1840年至1949年中国现代化的早期历程,它实际上是中国的资本主义化。伴随着我国早期现代化的发展,犯罪亦呈愈益增长的趋势。所以如此,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极度贫穷、社会制约失效等是密切相关的。这个时期,我国犯罪的主要类型是政治犯罪、财产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它使人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是控制犯罪的重要前提,社会矛盾加剧是犯罪增多的重要根源,文化变迁是影响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路易斯·谢利认为,“现代化

2、进程对一切国家的犯罪都有着重要的和持续的影响。”[1]26这个论断,在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发展中同样得到了证实。尽管这个时期现代化对犯罪演化影响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它同样使人们认识到“现代化是一个创造与毁灭并举的过程,它以人的错位和痛苦的高昂代价换来新的机会和新的前景”。[2]一、早期现代化历程中的犯罪状况及其成因早期现代化或近代化,是指近代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化的历史进程,这是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看法,但具体如何表述,学术界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中国早期现代化就是中国现代化的早期历程。在时间上,它跨越1840年到

3、1949年100多年的历史;在内容上,它包括多层面、多方位的社会变化。就是说,中国早期现代化有时间的特征,又有变化发展的特征。这样一种双重性,赋予中国早期现代化特定的内涵,就是中国开始发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工业化、民主化、城市化等现代化变量开始陆续呈现于中国社会。在这一内涵中,“开始”意味着时间上的发端,“陆续呈现”则意味着变化发展。中国早期现代化是一个由点到面、层层递进、不断深化的运动过程。从宏观的角度讲,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的核心是围绕建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而展开的。从这个意义

4、上讲,认为中国早期现代化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化是完全正确的。但应该指出,后30年中国无产阶级逐步成为左右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无产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实践上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主权完整,把农民纳入到了现代化的动力机制之中,而且在理论上为中国的现代化作了有益的探索,这是绝对不应该忽视的。在中国,由于犯罪统计资料极度缺乏,因而很难对早期现代时期的犯罪状况作出全面准确的描述,但我们依据法制史上的相关资料和个别学者进行的犯罪调查,还是能够对这个时期的犯罪状况有个大致了解的。众所周知,刑法

5、是用于规制犯罪行为的,刑法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就是犯罪行为的存在和发展。其一般过程是:犯罪趋向严重引起社会关注,造成刑法思想变化,进而促进刑事立法发展。所以,刑事立法的发展状况,是犯罪总体状况的主动反映。清末“新政”时期,随着早期现代化的启动和发展,其对犯罪的消极影响逐步显露出来,促使这个时期的犯罪较之封建社会的犯罪有了较大发展。为了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这才发生了新政时期的刑法变革。从1904年开始,沈家本和伍廷芳作为修律大臣,参酌各国刑法先后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两部刑法典。其中

6、《大清新刑律》是这次刑法变革的最终成果。它取消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方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它增加了大量新罪名,如“国交之罪”、“外患之罪”、“选举”、“鸦片”、“赌博、彩票”、“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妨害交通”、“妨害卫生”等,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制的成果,适应了我国早期现代化时期犯罪的新形势。在刑罚体系上,它确立了近代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夺公权、没收。死刑只

7、有绞刑一种方式,有期徒刑又分轻重不同从1月到15年5个等次。同时,引进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近代刑法理论。而且,主张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反对重刑酷法,使刑法更多地体现了西方刑法精神。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深刻反映了这个时期中国犯罪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它从一个侧面说明,当时“我国正面临着犯罪和其他问题。[3]202我国早期现代化,经过几个发展阶段,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不断有新的发展。与此同时,犯罪亦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我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曾于1928年和1930年在全国12个省作过两次犯罪

8、调查,而且重点调查了北京、上海、济南三个城市,所得结果如下表:[3]17严景耀先生特别指出,表中的数字仅包括经过法庭判处徒刑的犯人。经判处罚款结案的,在北京为犯罪总数的66%,在济南为61%,在上海为67%。这些犯罪人并未包括在内,而且很多人是经过派出所和军事法庭处理的,这些数字亦未计算在内。更有很多案件根本未侦破,当然更不包括在内。[3]8这就是说,实际存在的犯罪人,比表中的数字要多得多。即使如此,此表亦能“明显地看出犯罪率增加的趋势。”[3]18其中“贪污和偷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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