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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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法律思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基本起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部分产品价格还没有理顺,特别是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合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我国的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目前,《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已获得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在继续征求地方意见后,将上报国务院,如果获批,意味着中国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将在2007年后全面调整,很可能迎来一轮大提价。我

2、们认为,任何一次大的价格变化,都是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主体和不同人群利益此长彼消的过程,都会影响到居民的生活水平,经济改革既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一、水、电、气等行业应当实行价格严格管制下的国有垄断    我国的竞争法著述和教材一般都把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纳入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畴.理由就是它们具有自然垄断性、无法或不宜开展竞争。“自然垄断就是组织生产的最有效率方式是通过单一厂商进行的行业”,进入该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越多或者越有竞争,该行业的效益就越低。过多企业的进入,可能导致传送网络

3、和其他设施的高成本的重复投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因为在这些领域,垄断的存在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更有利。将自然垄断列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各国反垄断法通例。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除了立足社会本位之外,价值链的中心环节同样是效率与公平。当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注重的公平是实质公平和社会公平,效率是社会整体效率。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垄断的弊端日益显露,其领域也尽量引进竞争机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从世界范围看有不断缩小的趋势。现在一种流行

4、的看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是因为有一些重要行业存在“垄断”,不能自由进入,必须通过反垄断法“打破”这些行业垄断,实现所有行业的自由竞争。但是,水、电、气等价格改革,本质上是人们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直白点说。就是政府、垄断企业和民众的利益调整,政府正在减少水电气的政策性补贴。并把高额的资源成本,在“市场化”的旗帜下,“在老百姓许可和承受范围之内”逐渐地转移到民众身上。电力、燃气、自来水等是人们的基本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替代性产品如果完全交由市场处理,难保不会出现道德风险。而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好处,就在于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资金对资源价格进行平抑,以

5、使水、电这样一些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维持在适度水平。并非是所有的领域都应该完全市场化,特别是公共品提供与公共事务领域,政府反倒应通过承担更多的责任来满足人们的必要需求。事实上。国家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有权对经济结构进行设计,包括针对具体的行业,选择管制还是通过市场化来发展,以便从整体上调配资源,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换言之,国家决定某些行业采用不竞争或有限竞争的“垄断”格局,是国家依法行使经济管理权的表现和结果,是合法的垄断(至于合理还是不合理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多半国家仍然保持公用事业国家投资、国家所有、国家控股

6、。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也不是全部私营化或是市场化。我国应注意观察各国自然垄断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定自然垄断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我们认为,应采取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适度化的原则,即少数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利益的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等行业)采取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制度,对其他大多数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可根据需要逐步引入竞争。  目前,我国对水、电、气等价格的监管主要是参照《价格法》,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公用事业进行价格监管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做法。相对于垄断生产者而言,消费者具有明显的信息劣势。为确定合理的价格,政府就

7、必须对垄断业务价格水平和价格体系进行规范与限制,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成本监审。在缺乏竞争和成本约束的情况下,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根本没有动力降低生产成本。相反会主动提高生产成本,因为高额的生产成本可以增加话语权和涨价幅度。根据我国的情况,应以平均成本定价法作为政府定价的基本方法,在采用这个方法时。前提是企业的成本支出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有科学的测算、判定依据。利润率可参考风险相近行业。考虑资本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制定。只有剔除要素成本支出中的不合理部分并形成合理的正常利润,应用平均成本法制定的价格才是较为公平的。二是完善定价机制。首先,采取最高

8、限价模型定价方法。“价格上限制”是目前各国对垄断性行业中占垄断地位的企业的通用价格管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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