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世界商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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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世界商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现实社会中的商务交往,很多人都已经习惯利用合同确立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大多数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随着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商务交往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这种现代化的交易手段进行交易,随之而来的商务纠纷也多了起来。  那么这种虚拟世界的商事交往是否能够完全依据现实的合同法律进行调整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商务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引起了业内同行的重视,同时使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虚拟世界的商务交往对现实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此类案件的数量近几年来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已渐程上升趋势。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河北省的焦

2、先生于2003年4月份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网站的标准型虚拟主机,用于其个人网站的建设,并于同年的7、8月间投放了该公司的BANNER广告,成为该公司的网络广告用户。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与广告用户的合作规则,该规则规定只要通过用户(焦先生)的网站点击BANNER图片或LOGO,在24小时内点击2次则为有效点击,系统将为用户以每次0.1元计费,每季度该系统自动结算一次,并可将现金汇到用户指定的帐户上,或者到用户次年续费时抵扣。2003年底,焦先生从公司的网站上查询到当年的广告用户登录收益为215元,于是其要求公司将这笔费用转入其2004年的续费中,当时公司表示完全同意。

3、但当焦先生于2004年3月,为了购买虚拟主机续费时,对方公司不仅不提供其2003年的收益具体数额,而且再次登录广告用户页面时也无法查到去年的收益额。经过焦先生多次向公司催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焦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焦先生与被告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正式确立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合同一经双方确认,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属于违约行为,故判定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起案件是否可直接适用合同法,确认合同成立,同时确认合同成立的相关证据如何采集,现阶段的法律是否完全可以对其进行

4、调整,成为了本案及相关案件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应确定合同已经成立,方可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事实及合同内容寻找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违约或是否侵权。而本案中,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合同文本,也没有往来的电子邮件。这就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出了个难题,没有合同就难以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更确定不了哪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形,如果真的无法确认,可能会出现根本无法立案的结果。这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维护。而上述问题在现在的合同法中并无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代理律师能够更深刻的理解合同法、更透彻地了解本案的特点。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说从未某面,只是通过网络双

5、方才有了交往的机会,通过网络双方才有了达成合同意项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这类合同成立时间和方式就有了它的特殊性。根据此类合同特殊性及与传统合同的区别,我们认定此类合同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就是用户将有关数据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送到有关交易方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因此,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分析了合同成立的过程是需要经过要约、承诺,那么一个合同关系的成立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文本,只要有了要约承诺的过程即可确立合同关系成立。而且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签订

6、合同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数据电文也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来确定合同成立,其中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有关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  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合同确立并不以简单的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合同文本从一方发送到另一方,而是某公司作为要约方将自己的意思表示写在一份活动规则中,向所有他的网络客户发出,这种行为在法律中应视要约邀请,他的所有网络客户在见到这份活动规则,只需要在活动规则下方的同意一栏进行点击,并填写相关个人资历料,点击发送,均可成为合同的要约方,而当等到公司对此要约方发回用户密码,即表明已对合同进行

7、了有效承诺,合同即为成立。  通过上述一系列分析,我们将现阶段合同法与现代化商事交往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适用合同法对此案进行了相应调整,那么是否就此说明现实合同法完全能够与类似的电子商务关系相结合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虽然我们认可了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可以适用现行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但仍存在现行合同法没有详细规定的问题,使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空缺。如我国合同法中虽规定了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但对具体“何时为进入特定系统,在何地进入特定系统”并未明确规定。这就为解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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