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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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 一个国家的法院系统的职责是完成国家赋予它的司法审判职能,而司法审判职能也不是一个纯概念问题,现实中司法审判职能是由过程管理和司法裁决权组成。因此,决定审判职能中总有审判相关的程序管理事务。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又总是要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法官在行使非审判的行政管理权或在行使审判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权时,就有可能与司法的裁决权有所交叉、混合,甚至与司法裁决权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裁决权的行使。比如更高一级的法官常常会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影响,或者运用各种技巧,通过分配案件权利、决

2、定案件审判进程来影响案件的办理结果。当前,尽管法院在开展审判活动过程中存在行政权,并会对法院的司法裁决会产生某种或者甚至是重大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学研究中,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在我国。因此,当我们一谈到司法改革,通常会想到审判方式改革,想到司法独立改革,想到法院外部环境的人财物改革等等,但对法院的审判管理内部结构改革却是一直不被重视。因此,我们应当强调司法制度改革设计,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在审判管理改革上,也应当建构一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判管理制度。笔者通过对现行法院审判管理的分析,认为我国当前审判管理主

3、要是以主审法官交叉和混杂行使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来推进诉讼进程的,其所体现出的司法理念已经不符合现代性,常常终因程序不够透明,终因法官个性化不强,过程管理不够完善而导致司法整体公信力不高。这种审判管理理念已经与现代司法语境发生了冲突,也与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存在相违之处。现代审判管理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不应当存有严重缺陷。如何才能建立充分体现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管理制度呢?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现代司法理念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

4、生。应当说现代司法理念要分两个层次来理解,一个是什么是司法理念;一个是什么才是现代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而现代司法理念则是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那作为整个司法运作支撑系统的现行审判管理方式,理所当然应当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理念来。二、现行的审判管理所凸显

5、的司法理念。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所凸显出来的是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呢?笔者认为,现行的审判管理方式所彰显的司法理念有如下:1、由带“长”们的法官行使审判程序管理权,只能凸现出办案行政官级化的司法理念,无法体现出法官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制度,从现在正式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各级法院均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他们审判职责上不存在差别),在审判上这些“长”们同其他审判员是一样的,是法官,必须履行法官的职责。只有一条,即合议庭的审判长由法院院长或业务庭庭长指定。如果依据这一制度安排,我们无法说,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的审判员具

6、有更大的法定的司法权威,但当前法官在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程序管理职能,这些“长”们承担着法院内部的非审判行政管理事务,这就决定了他们有着更广泛的影响力,如果与纯意义上的审判权交叉、混合行使,就更容易为司法权行使过程制造了准介入因素,也使得行政官级化办案理念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践操作中,混杂在审判职能中的程序事务权也是由带“长”们的法官来行使,这种制度安排就不能排除院长或庭长或某个委员对其他委员有更大的影响力。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可以通过在法院审判体制内所拥有对案件的分配权、诉讼进程的决定权或通过指定审判长和确定合议庭的组成权来影响其他法官乃至影响案

7、件的最终判决。因此,在一个有众多法官的法院中,这种附属于审判的程序管理权势必存在,如果不对她进行制度约制,就不可能理想主义地指望她能自然而然完全消除这种影响,使办案法官不受内部影响,始终保持中立和独立。2、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决定了法官有充分条件过早与当事人接触,从而使整个司法过程无法充分体现出中立司法理念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是这样进行的,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排期后,就交由审判庭业务庭自行操作,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等等的把关,这些职能的行使使得主审法官早早地将司法决定权握在手中,左顾右盼

8、、重说轻、轻说重和过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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