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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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内容提要】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但这种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本文从分析“ 本位”和“社会”的概念出发,对“社会本位”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法本位并非 社会本位,并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发展本位”。【摘要题】理论探讨【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发展本位在当前经济法学界,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其所谓社会本位主要是指 经济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注:社会本位论者除使用“社会利益”一词外, 还经常使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等词 ,其含义相同,本文统一使用“社会利益

2、”。)但社会本位论者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 论证,甚至许多人就先验地认为本当如此。笔者在此对社会本位及当前流行的各种观点 提出质疑,并提出“发展本位”的新观点。  一、对“本位”及“社会”的理解  如果我们要证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那么首先就应该弄清这里的“本位”以及社会本 位中的“社会”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本文对社会本位质疑的 逻辑起点。  “本位”一词在汉语中有5个含义:(1)原来的官位;(2)原来的座位;(3)本人的府第 ;(4)主体,中心;(5)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如果将“本位”放在本 文的语境中加以讨论

3、即指“法本位”。这是我国学者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一个原创命题, (注:对此论证详见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载《法商研究》2000 ,(6)。)但对法本位的概念却没有深入研究和取得一致意见。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有代表 性的定义是“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 谓法律之本位是也”。[1]当代有学者定义为:“法律本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 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 概念和价值取向。”[2]另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 ,即立

4、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3]从上述定义中我 们可以抽象出法本位的两个特征:一是立法标准,它是法律制定的直接标准;二是价值 导向,它在法价值观体系中带有本质的、根本性的规定。这也契合了“本位”一词第④ 、⑤项的含义即“中心”和“标准”。  那么“社会”怎样理解?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也许“我们只有走到路的尽头时,才能 真正知道什么是社会,也就是说,这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真正地知道的东西”。[4] 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社会学 派的孔德、斯宾塞、马克思、涂尔干等认为社会是一

5、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 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人之于社会,正如细胞之于人,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 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的腾尼斯、韦伯则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 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不能“只见社会不见人”,因此更应该 注重个人的研究。而当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哈贝马斯、吉登斯 、布迪厄、福柯已提出反对主客二原论思维方式。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他的 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 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

6、。[5]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 准确、客观的解释。  二、对经济法本位建立于社会本位的检讨  何为社会本位?经济法学者通常是将社会利益界定为社会本位。依据法社会学家庞德的 理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6]马克思说: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P82)“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 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8](P70)“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 志的表现,就是法律”。[8](P378)其“‘本位思想’通常是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 定的。”,[6](P9)因此以利益为法本位是有

7、其合理性的。如果依据本文对法本位的分 析,那么社会本位实质就是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立法标准,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根本价 值导向。但事实上无论其作为立法标准还是价值导向都是行不通的。  (一)社会利益不能作为经济法的立法标准  首先社会利益无法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其无法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当人们“ 一谈到利益,总是意味着那是隶属于一定主体的利益”。[9]而社会作为一个主体,正 如本文所分析的那样,它虽与具体的人密不可分,但绝不是简单的个人的总和,它是一 个极为抽象的实体。这样的实体是无法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大多数社会本位 论者对社会的解释就

8、含糊其词,甚至避而不谈,并且他们不自觉地将国家等同于社会。 因为就人们所理解的社会的外延“大多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的人们活动关系和形式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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