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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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摘要]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就合同法而言,英美法的传统合同理论的基石系普通法上之对价理论,随社会变迁,以对价为基础的合同理论时有见肘,甚至造成不公平现象。为弥补传统合同理论之不足,衡平法上发展出“允诺禁反言”原则,完善了英美合同法理论。“允诺禁反言”原则与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并有互补之作用。我国主要承袭大陆法系,借鉴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实可丰富我国合同法理论,也可在司法实务中贯彻公平正义。  [关键词]合

2、同法、允诺禁反言、缔约过失责任、借鉴  大凡人们参与私法生活,期能补生活资源之不足,缘此而缔结合同,相互交换、互为买卖,最重者为“重然诺”,以诚信为本。但亦有轻信诺之人,率而废约,致他人未能达其缔约目的,且常有损失。此态样既不利于社会经济之发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保护,亦与公平正义之私法理念相悖。此种情形,在英美合同法上,传统对价理论或有为之束手,因而睿智之法学家创设“允诺禁反言”制度,裨能补对价理论之不足。  一、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传统英美合同理论之基石为对价理论。所谓对价,即“有价值之约因乃由契约当

3、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作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之代价者”。[1]简言之,业已成立的合同在生效过程中能够用以支持当事人之间有互为给付义务者,用一句十分通俗的话就是“我给你是为了你给了我的关系”。约因(对价)是英美法系中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无对价(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迁发展,新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对价交换理论对合同范围及合同责任的限制的弊端日益突出。“允诺禁反言”原则正是适时应变、顺应实现实质正义、公平的社会观念发展起来的,由此使长期受

4、对价交换理论排斥的信任、公平等因素重新受到了重视。  所谓“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y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如前所述,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

5、权利的行使。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Cairns)审理HughesV.MetropolitanRail..L.编辑。  1、适用范围不同。“允诺禁反言”原则是基于英美法系对价原则(consideration)的不足而产生的。英美法系传统合同法认为,只有支付了对价的合同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就使得许多无对价支持的

6、无偿赠与合同不能强制执行,其结果对因信赖允诺而受损的受诺人极不公平。于是,衡平法中逐渐发展出了“允诺禁反言”原则,不允许允诺人对已使受诺人产生信赖的诺言进行反悔。“允诺禁反言”原则作为弥补对价制度缺陷而产生的一种原则,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先允诺后反悔的情形,主要包括:作出无偿之诺继而反悔;建筑工程中,次承包商投标后又撤标;因对合同事项未明确约定,致使合同无效;在缔约过程食言致合同不成立等。[4]缔约过失原则则不同,其是耶林基于德国当时的特定现象而创立的。[5]当时德国法律过分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一致,稍有不符,便会导致合同

7、不成立或无效,一方因信赖另一方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无法根据合同责任获得赔偿,为此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的概念,令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负责赔偿。可见,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是为避免因合同无效而致使当事人无法利用违约责任理论获取保护以资公平正义之体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可见,缔约过失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显然,比之把合同责任扩展到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的全过程的“允诺禁反言”原则,仅涉及合同订立阶段的缔约过失原则在合同责任方面失色不少。  2、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不同。构成缔

8、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之一是一方须有缔约过错行为,采过错归责原则,而“允诺禁反言”原则则要求一方作出某项允诺,主要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无过错即不承担责任,而允诺禁反言制度只要求许诺人对受诺人的信赖已经预料到或应当预料到,并不要求许诺人在撤销允诺时主观上有过错,显然,缔约过失原则的成立要比“允诺禁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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