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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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之研究  “中西传统诉讼文化比较”是一个具有相当涵盖力和包容性的大题目,若仔细研讨,无疑具备编撰多本专著的写作空间。我们不敢奢望在区区一篇文章中能够对相关问题一一论及,出于避免泛泛而论的考虑,在展开正文之前,有必要交待本文持守的几个基本观点:  1、诉讼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而法律文化的上位概念又是文化,由于“文化是一个最一般的、包括一切的概念,而且具有独一无二的容量”,因此即便是专门研究文化概念的学者也感慨:“企图或者声称给文化概念确定范围是徒劳的。”在国内学者中,也长期存在着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的争论,为了避免将本文复杂化,我们不打算对文化、法律

2、文化、诉讼文化的概念展开讨论。由于文化涵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两个层面的内容已成为学界共识,与此相对应,诉讼文化、法律文化自然也有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之分,若无特别说明,本文将在观念文化这个意义上比较中西诉讼文化。换言之,制度性诉讼文化将被排斥于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外,当然,这并不等于我们对诉讼文化该部分内容的轻视和不屑。  2、“中西”是一个具有模糊内涵的空间概念,加上“传统”这一同样模糊的时间概念,容易导致本文内容的不确定性。由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中西”中的“西”界定广大具有基督教文化底蕴的西方国家,既包括欧陆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涵盖了一般意义上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两者在诉讼文化传

3、统上也存在不少差异,但就整体而言两者之共性显然更多。就“传统”来说,在中国,特指从夏商周以来至清末维新变法之前数千年的这段时间;在西方,则上溯古希腊、古罗马,下至资产阶段革命广泛取得胜利的19世纪。我们确信,这种时空环境的明确化将有助于界定及深化对本文题旨的研讨。  3、诉讼在一般意义上有刑事、民事、行政之分,由于行政诉讼是世界各国近现代法制发展的产物,在传统社会中发展并不完善,而刑事、民事诉讼与之相比则无疑具有更大的影响性,也更为成熟和系统化。因此,既出于论述方便的考虑,也为了增加本文的说服力,我们在正文研讨时将以刑事、民事案件为例举对象,对行政诉讼并不涉及。  4、基于地理环境、社会

4、结构、经济基础、思想条件等颇为复杂的原因,中西两种传统诉讼文化尽管存在一些共同之外,但从整体上讲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特征差异极大的诉讼文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两者之间才不可避免会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发生激烈的冲突和碰撞,才会如影附随地在各自制度背后发挥着潜移默化的牵引和导向作用,进而影响着各自的司法实践。由此,尽管本文名为“比较”,而比较自然有异同之分,但本文的主旨显然在于比较差异,而相同或类似之处则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此外,本文的“比较”更多倾向于一种事实层面的客观分析,一般不涉及价值层面的优劣评价,因为就本质而言,文化是没有高下之分的,任何文化都不能成为其他文化的样板。  以下

5、,将从四个方面对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差异略作阐述。  二  (一)追求“无讼”与实现“正义”——诉讼文化的特征差异之一  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决定了诉讼文化的基本特征,同时又深深影响和制约着司法实践的运作机制和决策程序,比较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差异首先由此展开。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一言以盖之,即“无讼”。这一语汇直接来源于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教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所谓“无讼”,即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申言之,诉讼的终极目标或根本出发点在于消灭争诉,其隐含的观念基础在于,争诉是社会的一种恶和不道德行为,理应越少越好。如《周易。讼卦》就说:“讼,终凶”,因此“讼不可妄兴”,

6、“讼不可长”,“无讼”的社会才能理想中的大同世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儒家创始人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方面,普通民众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遇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通过诉讼解决,以致许多巨族大户都以几十年“无字纸入官府”自誉自励,同时还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入祖训家法,以规后人。如安徽黔县南屏叶氏《祖训家风》就明白告之后人:“族内偶有争端,必先凭劝谕处理,毋得

7、遽兴词讼。前此我族无一字入公门者,历有年,……族中士庶以舞弄刀笔、出入公门为耻,非公事不见官长。或语入呈词、讼事则忸怩而不安,诚恐开罪祖先,有忝家风。”另一方面,劝讼、止讼、息讼也成为中国历代官府、吏史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力图以此实现“完赋役、无讼事”的“天堂世界”,与此相对应诉讼多则常被视为官吏德化不足和政绩不好的表现。如东汉时吴祜为胶东相时,即“民有争讼者,必先闭合自责,然后断讼,以道譬训喻之,或亲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争讼省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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