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650191
大小:51.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5-04
《元朝行省的两个基本特征——读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元朝行省的两个基本特征——读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 行省是元朝统治时期广泛设立于全国的地方大行政区,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省”的本意为宫禁,引伸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滥觞于魏晋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的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
2、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1]。明朝废宰相,中央已无称“省”的官府。地方的行省一称虽亦废止,但代之而设的布政使司在习惯上仍被俗称为行省乃至“省”。于是“省”的含义遂由宫禁、中枢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影响直至今日,而元朝行省正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因素。从制度层面而言,元朝行省辖区广阔,权力集中,地方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此前宋朝分割地方权力的体制明显有异。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元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及百年,行省制度在其中所起作用是不容低估的。近期出版的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一书,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
3、,对元朝行省制度进行了更为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将元朝行省的研究推进到了新的高度。 李治安教授是目前国内蒙元史研究领域最有影响的中年学者之一。早在由杨志玖先生指导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一书中,他就通过分封制度的视角对元朝政治体制进行了独到而深入的考察,已触及行省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为这一题目的正面研究进行了初步准备。后来又合著《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 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行省宰执当中,丞相不
4、常设,平章政事在多数情况下为一省之长。元朝统治者对这一职务非常重视,“虽德望汉人,抑而不与”[21],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贵族担任。而实际上,行省总制一方的权力主要就表现在平章政事(设丞相时当然还有丞相)身上。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说到底只是为了体现“汉人不得与军政”[22]的原则。可以看出,元朝统治者在防范汉人掌握行省大权方面是煞费苦心的。比较而言,将行省的主要权力交给蒙古、色目贵族显然就保险得多,因为这些人几乎全都出身于怯薛,属于皇帝(大汗)的世仆家臣,皇帝可以比较放心地对他们“委任责
5、成”。而他们对皇帝、对朝廷的忠心,在一般情况下无可怀疑。作为一个异族身分、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得到某一汉族地区的拥戴来策动分裂。元朝个别时期曾出现行省官员对抗中央的军事行动,如仁宗时的“关陕之变”和文宗即位以后四川省臣的叛乱,但那都是由皇位争夺引发的上层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中央先乱而地方后乱,并非地方势力自然成长导致与中央的冲突。总之,元朝统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会走向中央的对立面。萧启庆先生说:“对蒙古统治者而言,地方分权之弊可由种族控制之利来
6、弥补。”[23]所言也是这层含义。元朝中央分权与地方,与皇帝放权于宰相一样,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尽管行省在元朝并未造成“内轻外重”现象,并且为巩固大一统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明初朱元璋仍然将其权力一分为三,根源自然也在于此。 还是回到《行省制度研究》一书。白璧难免微瑕,书中个别地方也偶有疏漏,谨就管见所及略陈二处。上编第二章“行省机构组织与圆署分领制”在叙述行省掾属(吏员)时,为其加上了官品,称行省掾史(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为正从八品,宣使为正从九品(第28~
7、33页)。这一表述似乎欠妥。我们知道,元朝不像前后各代王朝那样注重官、吏之分,官大多由吏出身,低级职官又常常重新充任一些高级、重要机构的吏员。行省地位崇高,其吏员有相当一部分出自低级职官。武宗至大元年(1308)统一规定“内外诸衙门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人等,于内一半,职官内选取”。其中具体规定,行省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于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宣使于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24]但恐怕不能就此认为行省令史、通事等品秩正从八品,宣使正从九品。因为这些吏职由职官充任者仅是一半(武宗以前大概还不及一半),剩下一半应当仍由六部、宣慰司等机构吏员转补,或
8、是由行省自行选辟。这些非职官出身的吏员,似乎就不宜称其为八品、九品了。元朝不重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