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行政诉讼传统功能的困境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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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我国行政诉讼传统功能的困境与发展探析我国行政诉讼传统功能的困境与发展行政诉讼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的功用和能力,即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1],而这种影响是基于行政诉讼的属性、内部结构以及诸要素所具有的潜在能力。行政诉讼功能是行政诉讼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是行政诉讼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2],同时也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目前学界针对行政诉讼功能的专门研究不算太多,而且随着社会与组织形态的发展,厘清行政诉讼功能定位,丰富行政诉讼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诉讼传统功能的确立与演进  行政诉讼作为三大诉讼之一,其功能与其他诉讼制度相比较,有其共性

2、,也有其特性。但总体上来说,行政诉讼的功能应该是多维的、多方位与多层面的。目前,针对行政诉讼功能,理论界与实务界观点不一,但都有了更加深刻的研究和认识,具体来说有双重功能说、三功能说、四功能说等[3],但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目前行政诉讼最主要最直接的功能有如下三点:  (一)解决纠纷功能  《后汉书》陈宠传云: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可见诉  讼的本义是因纠纷告于官署,以分曲直,解决纠纷功能是诉讼最古老也是其最重要的功能。因此,行政诉讼首先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具有与其他两大诉讼相同的最基本的功能解决纠纷。解决纠纷功能应该是其他所有功能的前提。  当然,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制度相比

3、较,所解决的争议显著不同,它所集中关注的是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即行政争议的解决。由于所解决的争议对象与性质的特殊性,因此也决定了行政诉讼其他功能构建的特殊性。同时,行政诉讼虽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但却不是唯一的,但是有其不可取代性。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和解、行政复议、上访等)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1、以司法权的权威为核心,程序最为严格、复杂;2、纠纷的解决具有终局性。这里的终局性主要是指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最终环节。且就解决纠纷而言,通过诉讼裁决是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裁决的结果一般不受其他非诉讼程序的审查,具有终局性。[4]  (二)监督功能

4、  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是指行本文由.L.收集整理政诉讼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功能。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最大特点。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源于西方的控权思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深受西方的影响。早在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条就确定了行政诉讼具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功能虽有所丰富,但是仍然确定了该功能。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以期利用行政诉讼达到监督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功效。  (三)权利救济与保障功能  从我国行政

5、诉讼制度建立之初,我们就把行政诉讼定位为民告官,其内涵即是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害时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救济制度,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救济制度而存在也得到了最大化的认可。毫无疑问,行政诉讼是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而存在的,相对人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行政主体对自己做出的违法侵犯其权益的行政行为,或确认该行为违法,责令行政主体赔偿自己因其违法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即为自己提供法律救济。[5]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两造权力不相对等的情况下,行政诉讼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法院来解决纠纷,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种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方式。  二、目前行政诉讼功能的困境与原因初探  自

6、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实践告诉我们行政诉讼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困境越发明显。因此,探究我国行政诉讼功能的困境及其原因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目前来看,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主要有如下几个障碍:  (一)主观诉讼客观判决使得大量纠纷得不到真正解决  我国行政诉讼以主观权利救济为目的,但是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却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客观判决回应不了相对人的主观诉求,没有使当事人的纠纷得到真正的解决,也无法真正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行政相对人甲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数额不满,经多方协商终不能达成协议。房地产

7、公司遂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产权证明、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后,最后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行政相对人甲以期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主观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金额。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只会针对该行政机关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若最后法院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为由,撤销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在本案中,尽管法院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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