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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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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的私益性及其私事化倾向的遏制摘要: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与私益性共存并以公共利益为主导取向的公共物品,公益与私益可以在一定社会条件与政策规制和调控下整合兼容。当下日趋突出的义务教育私事化倾向是对义务教育私益性的僭越、放大和绝对化,表现为部分教育主体在教育目的取向、机会选择、内容实施及服务关系的价值评判和行为上的误解,构成对义务教育公共利益的损害,侵蚀到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基础。为此,应积极采取政策和措施,使义务教育私事化倾向得到有效遏止。关键词:义务教育;公共性;公益性;私益性;私事化倾向教育具有私益性吗?私益性与公益性是什么关系?不同类
2、型和阶段教育的公益性和私益性有什么不同?进而言之,义务教育有私益性一面吗?义务教育的私益性应放在什么位置或满足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方式来提供和满足这种私益性诉求?私益性与私事化有什么不同?义务教育中存在哪些私事化倾向?如何对待义务教育的私事化倾向?这是我们不容回避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厘清义务教育提供者与消费者——国家与受教育者及家长之间的教育利益关系入手,以求对这一问题的初步应答。一、义务教育:具有私益性一面吗?现代教育的公共性及其公益性无容置疑,而对于教育有无私益性一面,学者们似有着不同观点。劳凯声教授认为,由于利益格局多元化和
3、市场的介入,传统的教育公益性受到挑战。他提出,教育兼有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双重性质,我国当前建立的公共教育体制对应的是一种公共性事业,提供的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并通过政府和市场两种途径来提供,形成一种市场化公益行为。王一涛、安民等学者提出,教育是不是公共产品,不是决定于自身,而是依赖于被提供的方式。教育(即使是基础教育)既可以作为公共产品,又可以作为私人物品。教育由政府提供,将成为公共物品;由市场提供,则成为私人物品。由于教育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无论从教育资源配置效率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
4、度,都需要政府补贴,使之成为公共物品。夏志强则认为,教育私益性是义务教育阶段出现产业化运作的唯一合理解释。其言下之义是公办的义务教育不具有私益性。在教育实践领域,义务教育这种公益与私益博弈与矛盾更是复杂难辨,莫衷一是。众所周知,古代教育是作为一种私(家)事,以私益诉求为主导。私学从举办者到就学者以及其接受教育的目的,所谓“读书做官”,“学而优则仕”。为人父母者更是“望子成龙”。甚至,古代教师的身份和从业动机也是一种私人性质或以私益为主导的。官学举办者和管理者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但私有制下的社会制度决定其教育性质的私有属性,即为统治阶
5、级利益集团服务。现代教育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少数统治集团垄断而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公共事业。义务教育的产生,使儿童教育由原先以家庭或政治团体负责为主,转向由国家举办和提供的一种面向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旨在培养社会合格成员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教育。由此,教育由原先的一种“私事”(privategood),发展成为在法律框架下国家提供和保障的一种“公益性事业”(publicgood)。这是现代教育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历史进步。然而,家庭在失去部分或全部教育权以后,其作为教育利益主体的角色并没有任何改变,国家必须利用教育政策来调控其自身
6、与家庭等其它教育主体之间的教育利益关系,以巩固自身统治的基础。因此,现代教育的公共性“并不等同于社会公益或社会福利,而是包括私益在内,即既满足个人私益又满足社会公益。”只不过现代教育的私益性与古代教育的私益性有着本质不同。即,现代教育私益性是以公共利益作为主导取向的公共性框架下存在的,或者说是在保障公共性及其公共益性的同时(过程中)实现私益,而不是以私益性为主导取向或通过排斥和损害公共利益来实现其私益。换言之,作为公共物品的教育,包含私人性和私益性一面,能够而且应该为受教育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和回报。就此而言,义务教育也不例外,只不过义务教
7、育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提高民族整体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个人效益方面。正因为此,政府及所制定的教育政策与法规,就是要运用公共权力在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与私益性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和平衡。例如,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与私益性共存,并
8、以公益为主导取向的公共物品,私益性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且,公益与私益也并不总是矛盾和对立,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政策规制和调控之下是可以整合兼容的。作为义务教育,国家法律政策、学校教学与管理,以及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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