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会计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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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会计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制定于1985年,修订于1993年。《会计法》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或修订,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和会计发展需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最近,立法机关决定对《会计法》再次进行修订,以解决会计秩序混乱问题,这对加强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是十分有益的。笔者有幸参加了《会计法》修订草案的讨论并参与了一些辅助性工作,对其中的有些问题曾作思考,但未得其果,在此提出来,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修订《会计法》的基本思路    如何修订《会计法》,

2、需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会计工作的定位,二是会计基本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前者关系到如何构筑会计工作运行机制,后者关系到《会计法》应当哪些会计行为。  《会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会计关系,而会计关系是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以及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会计法》的修订,不单纯是某些条文的修改或者某些会计技术问题的调整,重要的是会计关系的调整,即如何给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合理的定位。《会计法》发布实施以来的积极作用,已被十几年来会计工作的发展变化所证明。随着经济环境和会计关系的发展变

3、化,《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作用有所消弱,面对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会计问题显得约束力不够。其原因就在于《会计法》在总体上仍以计划经济为会计工作的定位参照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是国家财政的基础环节,是为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服务的。在这一基本定位下,会计工作的重心以反映各单位执行国家计划情况并满足政府的计划管理要求为主;会计人员肩负"双重身份",既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作为"国家技术干部",要站在国家立场上监督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以直接审查会计报表等方式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定位的

4、《会计法》要求会计工作通过确认、计量,在参与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依据,其工作重心由过去以反映完成国家计划情况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为主转向为经济效益最大化服务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这一基本定位,要求会计关系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包括:改革会计管理体制;转变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监管方式;明确会计信息提供单位的社会责任;合理界定会计人员的职权等。对上述问题,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体现在《会计法》中,以保障会计工作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发

5、挥应有作用。  讨论《会计法》应当规范的会计行为,涉及《会计法》的修订原则和调整范围。关于修订原则问题,即《会计法》应当怎么改,是"大改"还是"小改",需要考虑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较多,包括: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界定,所和制构成的发展趋势,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市场规则的完善程度等。上述因素有的已有了明确的发展目标,有的则需要在摸索中逐步明确。虽然不能等上述影响因素都有了明确的结论再来考虑《会计法》的修订问题,但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修订工作的进程。笔者认为,完善《会计法》需要从我国市场经济

6、和会计工作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统筹考虑,实行长期目标(即"大改")与近期目标(即"小改")相结合的两步策略。完善《会计法》的近期目标,应当主要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问题,重点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使监管工作责权明确并落实到位。会计秩序混乱,成因当然较复杂,但根本原因是利益分配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的结果,就会计而言,不是因为会计规则不健全(当然,不是说目前的会计规则已尽善尽美),而在于监管工作没有切实到位,法律上需要强化的,应当是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权威性,使法律具有威慑力。完善《会计法》的

7、长期目标,应当在实施近期目标的同时,着眼于长远,按照在改革中不断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会计管理体制以及法律体系等的要求,重新设计我国会计基本法的体系、调整范围和基本构成,以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工作的监管要求。关于调节税范围问题,《会计法》的调整范围曾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使全社会各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都置于调整范围之内,体现了法律平等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但《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能否适合于调整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需要研究。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不同类型、规模、所有制、法律属性的单位会计工作事实上存在较大差别,这些

8、差别主要表现在: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会计工作承担的社会责任,会计工作对法律规范的适应性,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要求等。《会计法》要体现这些差别或越差别而"求同存异"显然都较为困难。如果是按照"小改"的思路修订《会计法》,可暂不过多涉及上述差别,只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程序性问题作出完善性规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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