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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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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安排下的政府行为分析一、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安排下的政府行为偏离 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私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以及政府执行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人们通常认为,政府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其行为的依据是公共利益,体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即政府会自动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权衡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利益,遵循全心全意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原则,然而,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背离这种原则的行为则常常被提及。 1.政府征地扩张以及低价征用的行为偏好 近年来,地方政府常常出现违背公共目的、多征土地的
2、行为偏好。在东部沿海省份,每个省的年均建设用地量都高达40万亩至50万亩,征用土地占建设用地的比重高的到90%以上,低的也到了75%。尽管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尤其是对于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来说更是意义重大,然而,政府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往往忽视农民的利益,存在着压低土地补偿的行为偏好。通过低补偿征地,政府可以低成本地取得建设用地,还可以获得征用后再出让的高收益。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全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平均每亩为35.67万元,而对征地农民的补偿通常每亩只有1.5万~3.5万元。低价补偿又反过来加剧了城市用地的外延式扩张、农地的非农化,并由此带来失
3、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2.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创租”与“抽租”行为 现行的土地市场政策严格禁止土地所有权市场的发育,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政府通过土地征用权的动用和行使,在征地与供地之间制造了一个租金空间。一些政府官员以权力设租,这些租金则成为不同利益集团博奕和追逐的目标,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行使贿赂作为得到这种租金的条件。而政府也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在利益集团寻租的过程中,迫使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政府官员分享。创租与抽租行为,使得政府和开发商常常能够达成共谋,行贿和腐败在此过程中滋生,地方政府以“公用”的名
4、义向农民征用土地,转而又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土地转买给开发商。寻租行为可以降低单个土地资源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但普遍的寻租却会造成无序竞争,增加社会的交易成本总量,降低经济的运行效率。获得权力租金,这已成为刺激农地非农化的经济动力。 3.规避、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在征地过程中,为达到多征地的目的,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方法规避法律规定。如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中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就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多次征地,并且每次征地不超过35公顷的做法,实现大面积征地而规避国务院批
5、准的程序。另外,还存在着许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的行为,如违反合理的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剥夺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这些行为极大地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同时也造成国家和农民个体的损失。 二、我国土地征用中政府行为偏离的因素分析 1.“经济人”角色下的利益驱动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不是传统理论所假定的公正无私的“道德人”,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追求地位、权力、金钱、职位的过程中,其行为并不必然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利益。经济人的假设,为我们分析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行
6、为分析提供了更为现实的视角。 我国实行了财政分权制度改革后,各级政府有了各自的财产和收益,如何实现这些财产收益的最大化就成为了地方政府重要的行为动机,而运用土地征用权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通过土地非农化,大量攫取土地资本增殖收益;同时,通过城市扩张所引发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开辟税源,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在东部一些发达县、市,由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创造的税收是地方税收中增幅最大的两大产业,增幅高达50%至100%,这两项税收占到了地方税收的37%以上。 另外,作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政府官员,除了追寻征地过程中的租金外,政绩、职务的升迁等也是满足其效用的
7、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以GDP、引资额和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对政府官员进行考评的制度安排,又使得其为了追求执政期间的政绩,一方面,为吸引外资把土地廉价征用后,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把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外商投资者,造成土地征而不用、利用效率低;另一方面,在经济增长与资源的保护利用发生矛盾时,政府官员优先考虑经济增长,忽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2.政府行使土地征用权力的制度激励 我国有关土地征用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形成了对政府征用土地行为偏好的诸多激励。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地非农化的主要途径是国
8、家首先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政府作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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