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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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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法之“抵抗权”在诉讼中的完善研究【内容摘要】“抵抗权”原本是宪法学或和政治学上的概念,因此,行政法上“抵抗权”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宪法,只是二者的内涵、外延和作用的领域有些许的区别。通常认为,行政法中的“抵抗权”是指公民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对行政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不服,而通过行政救济程序予以救济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的抵抗权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或维护,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某些制度加以改善,使这些制度能够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抵抗权瑕疵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原本是宪法学或和政治学上的概念,特指“公民拥有的,必要时可以对
2、由国家法律所产生的义务,采取不服,以至抵抗的权利。”[1]最早规定公民抵抗权的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人权宣言,其后美国《独立宣言》则规定:“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1789年法国著名的《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然而,从宪法上看,这些规定仍然过于抽象和空泛,因此,有必要加以具体化。近年来,许多国家在行政法中,确立了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应该说是对“抵抗权”
3、具体实践的缩影。一、行政法中“抵抗权”之定义探析行政法上“抵抗权”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宪法上“抵抗权”,只是二者的内涵、外延和作用的领域有些许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法意义上抵抗权视为前者的变换形式似乎也未尝不可。同时,由于中国是一个统制型国家而非市民社会国家,行政组织拥有极强的行政强制力量,相反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力量还很弱小,因此,行政法上的“抵抗权”不可能通过法律外的其他途径进行,而只能在法律内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行使。所以笔者认为,行政法中的“抵抗权”是指公民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对行政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不服,而通过行政救济程序予以救济的权利。二、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关涉“抵抗权”之
4、规定及维护现状(一)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关涉“抵抗权”之规定首先,从宪法学上看,“抵抗权”主要是公民针对国家的违法行为行使的权利。因此,抵抗权主要发生在公民与国家之间。而内部行政行为主要发生在于行政组织具有隶属性关系的组织或公务人员与行政组织之间,那么,这些组织或公民是否也具有“抵抗权”呢?笔者认为,他(它)们是有“抵抗权”的,原因有二:第一,他(它)们虽然与行政组织形成了隶属性的关系,但他(它)仍然还是国家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第二,他(它)们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是属于国家职务的委托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并不能改变他(它)们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身份。综上,笔者认为,在基于内
5、部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内部行政关系中,公民或组织是享有抵抗权的。目前在法律中有相类似的规定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2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第33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而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
6、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在外部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当然是享有“抵抗权”的。所谓外部行政行为中的“抵抗权”即是指发生在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抵抗行政机关不法行为的权利。综观我国的法律规范可知,目前已有很多的法律对抵抗权作了一些比较零散的规定,主要见之于一些比较专门的法律规范当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7、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2001年修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则规定:“税收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而《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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