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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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内容提要]法律信仰的虚无,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作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并就法律信仰问题,从法律为何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信仰;法律被信仰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律信仰,问题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何在?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还是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表层特征的一个反映,是当前中国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传统文化的以及道德的诸多因素整合的内在矛盾的

2、外现。这一困境也可归结为法律不被信仰。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形同虚设”的法律,在于不为人们信仰所致。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一种“法的统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  一、信仰法律——中华民族精神创造性转化的需要  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社会公众总有一种精神上的信仰对象。如人类早期原始社会的图腾信仰,奴隶或封建社会的上帝或神灵信仰、君主或权力信仰,近现代社会的主义信仰、领袖信仰或法律信仰、金钱信仰等等。

3、人类对信仰对象的不同选择,或基于人类知识的匮乏,或基于主权者的强制与偏私,或基于思想自由权利的行使与运用抑或基于社会文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等。在当代中国,信仰法律则是基于中华民族精神适时地创造性转化的需要。从本质上讲,现代法治精神是理性化的人的精神,保障人、尊重人、颂扬人、赞美人、肯定人是近现代人权、法治的主流,当人的精神、人的价值普遍要求以价值法律化为价值取向时,法治精神、法的精神便成为一种民族精神和社会精神。而中华民族精神以往是以伦理道德为主要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是与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也是中国长期落

4、后的根源之一。〔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中华民族精神由伦理道德向法治的转换提供了契机,中华民族精神必然以法治——法律信仰为其主导性的价值取向。  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华民族精神的法治——法律信仰的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主要是以利益为取向的交换经济,它要求的不是“重义轻利”的道德观,而是合“义”合法取“利”的法治观,重效率是市场经济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者并不是抽象地反对利益观,

5、而是肯定“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3〕的唯物主义者。市场经济以产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换,追逐的目的是利益,由此才能构成市场,进而使市场经济得以发展。因此,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规则,既不可能是国家的行政式的强权命令,也不是温情脉脉的道德化的理想人格,而是代之以公平、中立、理性为特征的法律。不论是公权力主体还是私权力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则只能是法律,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只能是法治化的经济,经济活动的主体精神就是法治化的利益精神。市场经济的取向必然要求民族精神对公平、竞争等主体精神的认同及由此决定的对法治精神的呼

6、唤。因而市场经济的抉择必然预示着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转型,也即信仰法律将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性选择。  其二,政治民主化与中华民族精神的法治——法律信仰的价值取向。民主相对于专制而言,没有对专制进行思想精神上和制度性的彻底否定,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的产生和民主制度的确立。法治最具价值的思想就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并从制度体制上对专制进行彻底否定,进而由此带来政治的民主化与权力的法治化。民主的产生与运作,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在缺乏法治的根基上不可能建构起民主政治大厦。事实上,必须先有

7、法治才能实现民主,若没有法治却要实行民主,其效果往往不理想。所以政治民主化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民主的法治化。专制社会中强制主体的义务性服从精神——一种为尽义务和服从为内容的德治精神;民主社会中崇尚主体的权利性自主精神——一种为主体的人格平等独立、人身自由、权利自主为内容的法治精神。对自由、权利、公平、平等的价值需求,必然促成社会生活主体对法律的运用、遵守、尊重和信仰,使主体由内心至行为形成法律精神,法治进而成为社会主体普遍的、基本的精神观念与理智选择。  其三,道德的可加以普遍化特征与中华民族精神的法治——法律信仰的价值取向。根据

8、康德的观点,可加以普遍化是道德的标准。如果某种行为归属于一项可加以普遍化的行为规则,那么就有义务去从事它;如果它归属于一项无法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不去从事它。〔4〕行为准则的可加以普遍化是道德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只有社会上少数人而不是绝大多数人能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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