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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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按行政村、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办公室应按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2、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第七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第八条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无财务计划的不得列支。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3、第九条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如实公开。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十条严格按照帐、款、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代理办出纳、村经管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代理办入账。第十一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建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

4、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三条代理办要按规定设立帐户,严禁多头开户。要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严按照代理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并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严格支票和印鉴分管制度。第十四条村集体发生提现、转帐等业务,由乡镇(区)代理办出纳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财务制度处理帐目。代理办出纳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帐目,村经管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及时与代理办核对现金余额。第十五条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存款帐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为他人转帐支票换取现金提供方便。第十六条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支取村集体资金需代理办和村集体必须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财务专用章(

5、大印鉴)由代理办保管,村集体负责人印鉴由被代理单位财务主管保管,缺少任何一级印鉴和未经被代理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代理办都不得办理提现或转帐等业务。第十七条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的备用金数额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规模较大的单位、支付较集中的季节,备用金可控制在2000元以内。每笔开支或往来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信用社)结算。备用金具体限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组集体不采用备用金管理制度,实报实销。第十八条村经管员负责按月领取备用金。领取时,须在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并持本村财经责任人签字的《备用金领用单》,经乡镇(区)代理办会计、主任审批后方可按有关手续领取,数额不得超过规定限

6、额。《备用金领用单》保管在乡镇(区)代理办出纳员处。严禁村“两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取和支付备用金。第四章财务核算制度第十九条村集体财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制”。代理办必须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以及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分设账户(簿)。代理办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原则、要求进行核算,严格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得更改和乱用科目。第二十条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集体经济

7、组织的资金财产。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于各项支出结束15日内到到代理办核销,禁止跨年度核销。要及时结账,定期县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第五章票据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要切实加强对代理单位的票据管理,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帐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帐、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要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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