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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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解释的比较研究宪法解释的比较研究  一、宪法解释的起源  宪法解释,顾名思义,就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宪法解释制度产生自今已近二百余年,应该说宪法解释在长期的理论探讨和法律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美国,宪法解释寓于司法审查之中,二者归属于同一个权力主体:司法机关。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曾经将法院视为防止立法机关越权之保障。在他看来,立法机关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而且这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来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否则宪法规定的权利和特权将形同虚设。在对宪法和法律做出

2、取舍过程中,法院本文由.L.收集整理享有解释的权力和澄清的职责。将汉密尔顿的这一设想付诸实践,应当归功于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所确立的原则:所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并且司法机关有权对宪法文本做出解释。司法审查,作为一种适用宪法的制度,与宪法的解释密不可分,主体享有宪法解释权是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宪法是一部活的法律,通过解释与实施,对社会生活产生直接的规范效力;第二,解释和实施宪法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在判决有关宪法的实际争议时,法院有权解释宪法;第三,法院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3、力,必须得到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遵守。马歇尔法官是通过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来赢得尊重和服从的,最终导致司法权对立法、行政两大权力形成了强有力的制衡,以及最高法院获得撤销州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权力。司法审查和宪法解释的权力未在宪法中明文规定,而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获得最初确立,它看似是一个偶然性事件,但对美国的权利事业而言,却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美国宪法解释制度  在各国各具特色的宪法解释制度中,美国的普通法院宪法解释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独树一帜,并以此给各国的宪政实践开启了一个新的思维模式,即尽管宪法作为法律文本的具体表现形式与其他的法律文本相比较,更具有纲领性、概括性

4、和原则性的特征,但宪法的功用从一开始就非仅仅局限在文本意义上。美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确立,以及随后不断发展完善的基本前提就是将宪法看做是一部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文件,宪法的主旨就在于设计出在一个恒久变化着的社会中既可行又有效的基本原则。美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确立实质上是美国国内政治斗争在司法领域中的延续,是借助于法律程序使各种利益的分配制度化,但在客观效果上则同时建构并推动了美国政治体制中的分权制衡架构,将当时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对处于弱势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拯救出来,专门的司法审查权将联邦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提升到空前的高位,从而使其有足够的底气与强大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鼎立比肩

5、,能够有效的参与并影响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这种局面在随后的政府过程和宪政实践中逐渐为整个国家所接受并认可。  三、法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在法国,宪法委员会承担对议会制定的法律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职责,享有对法律合宪性进行解释的权力。对于法律以外的其他应由政府制定的条例,依照行政权归属于政府的权力分离之原则,其合宪性则由行政法院进行审查。政府对于其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根据议会授权以法令形式规定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务,必须征询最高行政法院;其他事项则由政府自行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征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对被咨询的事项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给以答复。在1971年以前,

6、行政法院在依照宪法第34、37条发展形成了有关保护个人基本权利、自由的判例法的过程中,事实上也对宪法进行了解释。行政法院在受理公民或组织指控政府法令涉足法律领域的事项,而超越宪法赋予政府权力的诉讼中,尽管理论上行政法院无权审查议会的法律,但如果行政法院的判决认为,被质疑的政府法令依照一个违宪的议会法律而制定时,也具有审查议会法律合宪性的作用。例如,1962年,行政法院宣布一个政府法令无效,因为该法令依照一个违反宪法第34条旨在把将政府固有的权力,定义为基本保障授予公务员的法规而制定的,企图使某些行政行为不受司法的控制,此后,宪法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解释。  四、我国的宪法解释制

7、度及其完善  (1)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现状。宪法解释的主体。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典中,最早规定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是1978年宪法,该宪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随后的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表明,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享有宪法解释权,一直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而没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解释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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