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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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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书王荣洲律师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申请执行人王××,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矿工人,住徐州市××去××新村18号楼2单元×1室。被执行人徐州市××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号财富广场B座9××室。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经理。执行依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1.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港币30,649元;2.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
2、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处与中国××金银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进行黄金买卖业务。2008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全权委托操盘协议。2008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原始账户资金亏损30%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停止全权代理操作,导致申请执行人账户爆仓,构成违约,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本案已经贵院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3、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二○一○年三月一日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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