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ID:9611711

大小:53.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5-03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_第1页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_第2页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_第3页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_第4页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定罪判刑的理论依据。厘清犯罪构成的相关理论,对司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而不应当照搬。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事实  一、犯罪构成相关理论问题思辨  近年来,改革并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日益高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地位受到前所未有的震撼和动摇,构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成为当前刑法学界的迫切任务。  (一)关于犯罪构成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

2、用,但两者并不相同。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所以犯罪论体系是德日体系的一个概念,是关于犯罪论的知识体系,是成立犯罪的充分必要条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它直接反映了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动态认识过程。现代大陆法系构成理论在经历了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到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再到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其体系日益繁琐的缺陷也随之更加明显,表现为对同一要素的重复评价。如故意和过失既是依据该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第一次筛选的构成要件的要素,也是第三次筛选——有责性判断的责任要

3、素,这样的重复评价容易出现紊乱的结果。其次可操作性不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要件各自所包含的要素体系庞杂,之间的区分不明显,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是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以后形成的,将犯罪成立条件的学说称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之下再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四个要件,改造以后的犯罪构成体系虽然有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地方,但是却存在着内在逻辑上的某些缺陷。可以说,20世纪50年代,我国刑法学者引入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尽管在其中揉人了我国国情成分,但在框架体系上基本上是照搬。_2这也成为

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这种一体论的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本身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二者同一化,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意味着成立犯罪。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分别是刑法规范和刑法学中的不同话语,二者是有密切联系而又应当区别开来的两个范畴。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表现在:一是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构成为研究对象,犯罪构成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研究所形成的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为规范上的犯罪构成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引导和支持。二是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理

5、论的基础和根据,没有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则失去了研究对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又有质的区别:犯罪构成是规范性的东西,是法律对犯罪成立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理论则是范畴性的东西,是对犯罪构成本体的体系性研究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来源于犯罪构成的本体,但高于犯罪构成本体。犯罪构成理论对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事实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决定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唯一标准,同时,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决定犯罪形态

6、的标准。按照这种理论,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标准的意义被扩大了,传统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唯一根据的权威理论,对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界在犯罪理解上制造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  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事实二者在犯罪论上具有密切的联系:犯罪构成是法律对各种犯罪成立所需要件的有机整体而作的规定,是对犯罪行为及其事实的抽象结果,经过了立法者的价值评判。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主体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使其自身进人刑事制裁的调整对象范围,这种调整的根据,就在于犯罪主体的行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各种具体事实。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总是给司法人员

7、一个个模具:每一个犯罪构成,即是一个类型化的犯罪,司法人员正是在头脑中存在这些类型化的犯罪,才在这一前提下将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照,从而完成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同时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事实又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  如果将本来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类型化”仅视为或同时视为事实,根植于事实本身,即在事实之中寻找犯罪构成,其结果必然脱离法律根据来确定犯罪构成——事实就是犯罪构成,这样无疑要陷入先人为主、有罪推定的审判思维模式。事实是只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后,才能对之进行定罪量刑,犯罪构成仅仅作为一种行为的类型,其本身是不同于行

8、为事实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20世纪50年代,我国刑法学者引入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尽管在其中揉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分,但在框架体系上基本上是照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