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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新公司法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摘要: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我国新公司法的要求,在实践中如何理解这一责任,甚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新公司法的实施。立足于现阶段的社会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是要求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有损于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这一义务以保障劳工权益、保护环境、珍惜资源为核心。这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极具现实意义。同时,探讨如何将新公司法这一倡导性规范的要求合理地付诸实践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
2、 关键词: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劳工权益;环境资源 Abstract:ThatpaniesshouldtakesocialresponsibilitiesislegalizedintheamendedpanyLaportancetounderstandthiskindofresponsibilityproperlyasithasdirectrelationsentofpaniesandtheenforcementoftheamendedpanyLaentalconceptofsocialresponsibilityisthat
3、paniesshouldnotimpairtheharmoniousnessordevelopmentofoursocietyandbearcorrespondentsocialduties,entandcherishresources.Mean. Keyendedpanylaentandresources;interest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世界趋势,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几乎都写进了社会责任条款,并得到了实业界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纷纷响应。在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
4、责任,社会责任首次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确立。毋庸置疑,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一面旗帜,而是实实在在落在了公司的肩上。在实践中,公司的社会责任正日渐兴起,深圳首开先河,成为全国第一个推动这一课题的城市。那么,这一责任的含义与性质是什么,实践中如何合理地把握,如何协调新公司法,鼓励投资兴业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在理论上值得探讨。 一、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我国新公司法没有界定公司社会
5、责任的具体含义,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内涵,甚为重要,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新公司法的实施。 “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Sheldon)提出。他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作为衡量的基本尺度,社区利益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此后,经过理论界数十年的争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也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认可,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了理论界和实业界的一种共识。但究竟什么是
6、社会责任,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无定论。不少美国学者认为,“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着后,该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1]这种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向了“社会上多数人”,几乎接近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甚广,其借鉴意义理当商榷。而在我国的理论界,就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亦仁者智者所见不同。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
7、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2]。这一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延展到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利益群体,且要求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有矫枉过正之嫌,实践性值得疑问。我国公司目前所担负的主要职能之一依然是筹集资金,其基本价值目标是营
8、利,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就经济现实而言,该观点的要求过高,倘若推向实践,不仅会伤及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信心,而且有蜕变成“企业办社会”的可能。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