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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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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书面证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浅议书面证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摘要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而在庭审中运用,这种现象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存在。书面证言在庭审中运用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对诉讼有着负面影响。本文就对书面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做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书面证言证人证言民事诉讼 作者简介:李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综上所述,书面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有弊也有利。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一概排除书面证言的运用不现实也不可能,证人的书面证言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纳为证据使用,但应该明确规定书面
2、证言的使用条件,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防止其被滥用,从而将其优点充分发挥,将其弊害尽量减少,这将有利于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三、完善书面证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的具体意见 如上所述,当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中对证人出庭作证以及书面证言的使用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还远远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普遍适用的诉讼.L.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虽然体现了它的一些要求,但并没有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如前文所述,书面证言的使用是对直
3、接言词原则的直接违反,因此如果将直接言词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将引起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完善,从而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二)建立完备的证人保障制度 完备的保障制度能解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使证人的出庭作证率提高,从而减少书面证言的使用。不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妨碍作证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同时还要注重事前的预防,一旦发现有打击报复的行为或威胁时就应当对证人及相关的亲属进行保护,使其免遭伤害。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对证人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为出庭作证支付的费用规定明确具体的补偿规定,从利益导向上促使证人出庭。 (三
4、)明确规定使用书面证言的条件 在《民事诉讼法》第70条以及《证据规定》第56条对书面证言的使用条件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完整,因此应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将允许书面证言使用的情况尽可能的明确列举出来。一是证人出庭作证确实不可能;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可采纳证人的书面证言;三是法律规定法官可裁量采用书面证言,四是书面证言作为弹劾证据使用;五是当事人合意使用书面证言作为证据使用。 (四)明确规定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无正当理由都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应当被剥夺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违反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
5、的责任。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可强制拘传,并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一定的罚款或拘留。现今证人不出庭作证很大的原因就是缺乏制裁措施。只有有国家强制力的威慑,才能使人们深刻的认识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积极的出庭作证,减少书面证言的使用。 (五)完善书面证言的调查收集程序,加强对书面证言的审查判断 在特定的情况下,书面证言的使用有其必要性,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首先应当完善书面证言的调查收集程序,从源头上保证书面证言的可靠性。其次应当加强对书面证言的审查判断。书面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及辩论权,所以法官在对书
6、面证言审查判断时应严格遵循自由心证原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通过与其他证言的相互印证,对书面证言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等问题做出准确判断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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