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ID:9589521

大小:54.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5-03

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_第1页
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_第2页
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_第3页
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_第4页
资源描述:

《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论文关键词:合同转让 合同承受 债权重让  论文摘要:该文分析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及三种主要情形,指出其在理论和实务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有益于读者加强对它的把握,并进行进一步的思索。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概念和条件    1.1概念  这点要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与合同转让的关系上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合同法》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合

2、同转让包括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式。其特点为:(1)它不改变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2)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3)它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2条件  据《合同法》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79条、81条至83条、85条至87条的规定。"因此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适用关于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让的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权债务须有可转让性;有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转让:第一,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第二,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第三,依法律规定不得

3、转让。(3)适用于双务合同;(4)须依法进行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主要情形    根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原因不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协商确定,即约定的情形;另一种是法律规定必须转移的情形,即法定的情形。    2.1约定情形  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它除必备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两点:第一,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

4、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第二,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法》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而约定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况下,在转让合同债权的同时有债务的转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一并转让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2.3合同承受的效力  首先,合同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嗣后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合同承受要受《合同法》81条和86条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主随从”原则的约束,主权利转移的,从权利也要随之而转移。再次,合同承受适用《合同法》82条有关抗辩权的规

5、定,即债权人对债务的受让人可以对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之。但是,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故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最后,《合同法司法解释》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2.3.1法定情形  这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主要包括死亡和破产两种情况,但笔者认为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也应是其中的常见情形之一。  (1)死亡。按英国合同法规则,“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转让给他个人的代理人"。

6、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依法定程序移转于死者的个人代表。不过我国民法中无类似规定,故应将代理人理解为继承人,继承人除非放弃继承权,否则就取得被继承人的权利,并承担他的义务。但有关个人技能的合同和劳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因专属人身的合同性质决定了第三方不可取其位而代之。  (2)破产。在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依破产法程序移转于破产财产管理人。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如债务人(我国指企业)被宣告破产,那它就丧失了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成为破产人并成立破产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行使它的财产权利,履行它的对外义务,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的变价和

7、分配方案。可见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的法定受让人为清算组,清算组概括地继受了破产人的财产,可说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成为受让人的。  (3)企业合并和分立。《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依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