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政府与企业:从“退出”角度的分析

社会主义的政府与企业:从“退出”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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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主义的政府与企业:从“退出”角度的分析履约所以成为问题,主要是由于在对执行合约的监督成本很大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某个(些)签约方的行为趋于对策化,不可避免地出现欺骗和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合约的另一方所能实施的最佳的惩罚性对策被认为是中止合约关系(如,Telser,1980)。本文称这种行为为“退出”(exit)。“退出”的含义随合约内容和合约类型的不同而稍有不同,但在作为保护自身权利和利益免受他人损害的惩罚性策略这一点上是相同的。经济学的产权学派看上去在研究权利的界定与交易中未涉及“履约”和“退出”问题,但由于产权学派对自愿的、可交易的权

2、利给予了充分强调,所以“退出问题”实际上在权利的界定中已被假设掉了。它们只是没有把权利交易中的“退出问题”当作研究的一个方面。这归因于它的注意力主要在签约“阶段(son,1985,P28)。相比之下,威廉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将研究重心转移到了“履约”阶段,但资产的专用性而非资产的权利被当作重点研究对象了,所以它弱化了“退出”的可行性。隐合约理论提供了关于承诺的合约结构及其性质的系统分析,它与现代博弈论的结合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例如,关于“自我履约”理论得到了很大发展,并在诸多领域(如劳动市场、劳资谈判,委托―代理关系等)得到了较成功的应用(Ca

3、rmichael,1989,Telser,1980)。但是,“退出问题”似乎还未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问题在隐合约的理论框架内加以处理。1968年,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论文《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1968),继而在其出版的博士论文《分成租佃理论》(1969)中,对“退出”条件在其整个理论中的关键意义给予了充分的强调。1990年,林毅夫在对中国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所做的解释当中,社员的“退出权”被当作了一个解释变量,在他那里,退出问题被明确地纳入了隐合约的理论中。虽然张五常与林毅夫讨论的问题和相应的合约结构有所不同(张是

4、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内讨论“履约问题”的,而林讨论的问题发生在一个合作劳动合约的结构下),但是,“退出问题”在保证履约方面的意义却同样得到了认同和强调。本文将在第二部分对他们的理论作一简单的回顾和总结。实际上,“退出问题”在中央计划型经济下的国家与企业关系中是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倾向于用长期性的隐合约理论来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特殊关系(例如,Kornai,1993)。在描述这种关系时,“软预算约束”无疑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软预算约束不能被视为“外生”的变量,它本身可以很好地被纳入隐合约的理论框架而被视为

5、企业的一种“违约”行为。它表明,软预算约束的存在并不能归咎于国家在企业财产上的权利模糊不清,但却能证明,国家在企业国有资产上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维护。本文的研究将表明,传统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问题,包括国有资产的显性及隐性流失(decapitalization)可以由国家不能做到“退出”与企业的隐合约关系来解释。当国家不能做到允许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时,存在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长期隐合约就趋于变成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本文的第三部分将对此给出一个理论上的解说。作为理论的推扩,本文将在第四部分从退出角度对经济改革的某些理论问题作一番简短的评

6、论。最后是一个结论性注语。二、理论的回顾为了使问题的讨论不失一般性,我们有必要把这里所涉及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界定。首先,我们把这里所讨论的合约关系(不管是合作劳动合约,还是委托―代理式的合约)视为隐含的,因为在这些合约关系中,总是存在着一些不可观察的变量,如一个人的努力程度,对他人财产的关心程度等,这些变量因其不可辩认性而无法明文写入显合约的条款中。其次,假定合约关系的双方在有关信息问题上存在着不对称性,因此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内含着机会主义、道德危害、搭便车等问题的潜在危险。最后,假定第三方对合约履行情况的监督成本很大,因而排除依赖第三方来解决履约

7、问题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合约关系的维持要求合约能自我履行(self―enforcing)。这个意义上的可维持的合约关系在博弈论上被定义为“子博弈完美均衡”(Subgameperfectequilibrium)。1990年,林毅夫在合作劳动合约的框架内提出并讨论了退出权作为“自我履约”条件的意义。他在“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一文中写道:由于农业生产中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成本是极其高昂的,因此,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功无疑取决于合作成员所达成的一个自我约束的默契。然而,只有当合作社成员在其他成员不遵守协议时有权退出合作社,一个自我履

8、约的合约才能维持。(Lin,1990,P1249)。在林的理论逻辑里,对于合作合约而言,社员的“退出”意味着合作社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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