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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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论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农业法学的定义    农业及农业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在我国更是如此,而有关农业的法学的系统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之所以如此,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农业政策及当前面临的关于农业的严重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业法学的研究便成为一个热点及焦点问题。所谓农业法学,就是以研究农业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1]。农业法学的研究是全方位的,它既研究横向法律关系中的各种现行制度的性质、差异,又研究纵向法律关系中的农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农业法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中国

2、加入.收集整理经济法的话语环境之下。  农业法学是一门综合的法学学科,仅以农业经济法学取代农业法学显然是不够的,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现行许多农业制度与WTO规则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3],这必然使农业法学扩大其调整范围。有学者将其归结为农事关系一词,所谓农事关系,是指在农事活动过程中以农业生产为基础逐层交融而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总和[4]。具体包括农事组织关系、农民权益保护关系、农业资源环境关系、农业科技教育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此种提法将农业法学调整范围概括为这几个方面,没有加以分类,也没有体现农业法学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属性。   

3、 三、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纳    (一)农业公法关系  1.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管制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成为农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农业及农村决策与规划法律关系是农业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农业决策与规划最终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在批准和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尤为重要。我国权力机关具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机构,它们在国家农业立法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而法的制定是一个根源性的环节,是以后法的执行等环节的前提条件。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各种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以求起到对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管制作用。现代农业经济一般情况下应

4、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但由于农产品属公共产品,且农业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大局,因而,对农业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与管制是重要而必须的。  2.农业行政法关系。从早前的农机行政管理中也可以看出农业法学的行政法学属性,不过与普通行政法是存在区别的。农机行政管理是指农机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农机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5]。  农业行政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依法对农业行政事务进行组织、执行、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权。包括农业行政的规范制定权、农业行政指导权、农业资源行政配置权、农业行政执法权、农业行政司法权。农业行政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主体是农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5、规授权的组织;农业行政关系是指与农业行政有关的、基于农业行政权的取得、行使和接受监督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既然为行政关系,则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这种关系可依法律规定产生,如《农业法》第9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6、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这种法律关系也可因行政授权而取得,如村委会可依授权成为行政主体。还有的是行政主体把自己的职权部分或全部赋予一个组织,使其成为行政主体,如通过核发兽药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种关系。还可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等形成这种关系。其种类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农业行政管理关系。(2)

7、农业行政监督关系。(3)农业行政救济关系。  3.农业经济法关系。从农业法学的角度加以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管制关系还是农业行政关系中,经济法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如税法、产品质量法、国家投资法等,都与农业法学息息相关。而农业法学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集中体现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农业经济关系的运行必须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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