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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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观教育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义务 教育  论文摘要: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对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这反映了国家和高校管理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走向现代文明方面又迈进了一步。同时这也表明高校管理工作在大学生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目前高校管理工作对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认识的状况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对此提出相应的思考建议,以便为学校正确地片大学生进行权利义务观教育提供参考。  1,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高校作为国家授予特定职责和管理自主权的机构,承担着为国家

2、培养人才的重任。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具有双重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其次,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是,无论是什么法律关系,都不能剥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大学生的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既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就是维护大学生的利益,保障他们正常完成学业,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同时使高校本身得以存续。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现代教育己有别于传统教育,教

3、育活动的层次及范围都在不断拓展,教育行为的社会背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渐增强,推行依法治校成为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理顺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调动学校办学的主动性、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以及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特别是对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2、现阶段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认识的问题2.1对权利认识具有自利倾向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公民,大学生不仅享有一般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4、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大大加强了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权利意识都很强,但是也应该看到一部分大学生在权利义务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他们知道自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等等。对于这些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的主张正是大学生权利观意识化的表现,是大学生权利的正当回归。但是,也有部分大学生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

5、,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感情色彩占了理性成分的上风,用自己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去评价是否公正,用自己的标准调整道德和法律底线。但是,社会除了法律还育‘诚信”,有社会应有的道德底线。[1]2.2对义务认识的缺失大学生对待权利和义务的不同态度让人担忧,对权利内容了解得透之又透,对应尽义务的认识肤浅,该缴的费用不缴,能拖则拖,一部分大学生还没有建立起应有的义务观,头脑中缺乏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意识,认为享受权利是理所当然的,负责任是社会和学校的事,尽个人义务是傻瓜,甚至认为校纪校规妨碍了个人自由和权利。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偏差不仅是

6、学校的头痛事,还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好影响。一是学生本着国家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人性化放松对自己的约束,违反校纪校规甚至法律的现象严重;二是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高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责任意识和社会协调能力欠缺,难以及时适应法治社会和责任社会对人才的需要。3.大学生权利义务观不对等的原因3.1教育大环境的变化首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改革,决定了法律意识的变迁。经济结构的变革必然导致旧的社会法权关系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

7、立与完善,现代的、适应新形式的经济体制也塑造着大学生的行为和思想,甚至带来思想上的混乱。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依附观念、大锅饭观念,铁饭碗观念是主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导致分配收入的差距悬殊,这样就容易造成人们心理失衡,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大学生心理失衡,价值观念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拜金倾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原有的法律也在调整,如原来不允许大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更不能擅自结婚,现在则允许了;原来学校可因

8、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其作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理,现在则不行了,等等。这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竞争意识、法制意识,但又导致一些学生重知识的应用性、实惠性,重权利而轻道德修养、轻责任和义务。其次,社会有法不依、依之不公现象严重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不认同感。有法不依、依之不公现象以及一些国家公务人员贪赃枉法、拘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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