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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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 [摘要]当前我国开发区正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对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本文在客观考察当前开发区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和检察救济机制的局限性的基础上,论证了完善开发区检察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并对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推进和谐开发区的建设。  [关键词]开发区;社会矛盾;检察职能;化解机制    近年来,开发区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解决影响开发区基础性、源头性和根本性矛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开发区经济发展带来的社

2、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以及各种利益诉求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开发区社会矛盾叠加发展,成为了影响开发区经济和民生利益的重要问题。本文站在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实践角度,对开发区检察机关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行探讨。    一、开发区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剖析    当前,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机制主要受制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职能,由于检察职权具有程序性的启动权和一定的实体裁判权,并不具有裁判的终局性,导致开发区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有:一是当前开发区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因征地拆

3、迁引发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诉求较为强烈,因诉请增加工资的集体停工行为有蔓延趋势,以及因企业转制遗留的原职工社会保障待遇问题容易衍生群体性事件。二是当前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局限性,局限性来源于自身打击犯罪的检察职能、自身法律宣传的职能和自身司法理念创新的相对滞后。    二、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必要性探讨    一是适应当前公共事件透明度逐步提高的形势需要。由于现代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新闻事件,均可以第一时间因相互转载而传遍世界各地。检察机关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的新闻事件发布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制

4、度等等,通过正面的舆论宣导把握涉检新闻事件的话语权。二是服务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不少开发区既是国内物流和资金流的重要中心,也是跨国资本投资的热点地区。社会矛盾的集聚程度直接关系到开发区投资环境的健康发展。要通过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使开发区的跨国投资者以及其他国内的投资者认识到开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并积极追加投资或考察营商环境。三是更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理念的需要。当前开发区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的执法新理念,要充分践行“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的执法办案效果要求①,从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民生利益的角度,

5、坚持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化解社会矛盾,更加注意防止办案过程衍生新的社会矛盾。    三、完善当前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基本构想    (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全面落实释法说理机制。释法说理机制,即让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知悉案件处理的程序性或实体性的事项,使案件处理的过程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得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接受。这也是“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的必然要求。在控告申诉环节,要加强息诉息访的释法说理工作,尤其是对多次缠访、扬言越级上访的涉检信访案件,既要加强案件的复查,又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

6、委员和高校专家学者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媒体对案件审查过程进行跟踪报道,由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通报涉检案件处理情况等,以公开和公正的程序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和说理,促使当事人真心接受案件处理结果,同时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行为产生监督作用。在刑事检察环节,要加强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释法说理工作,重点阐述不予以追诉的原因。对不构成犯罪但应当作治安案件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快速办理。要通过不批捕、不起诉理由的公开论证,向侦查机关充分说明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侦查的方向,减少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处理观点存在的分歧

7、。在诉讼监督环节,尤其要注意加强对不予以立案监督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因为当事人通常基于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自我认识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而此时,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矛盾较为激化。如果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不予以立案的监督决定,又得不到适当的释法说理,则容易降低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心中的公信。在自侦办案环节,需要加强对认罪后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接受即将到来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防止因心理落差较大而造成不服监督管理的办案安全事件。  (二)全面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所谓执法办案的风险评估,除了评估执法办案行为对今

8、后诉讼程序推进的影响外,还要评估执法办案行为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凡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社会矛盾通常是双方利益冲突比较尖锐的矛盾,执法办案行为必须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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