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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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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对话、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过程分析 法律起源于人类纠纷的解决,有了人类纠纷,当然就需要有一个解决的办法。这个所谓的解决办法就构成了法律的起源。这种解决的办法在原始社会表现为习惯,即全部族内的所有人都自愿服从该习惯,用该习惯来调整部族内的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的增多,原始的习惯越来越无法满足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习惯法,即由大量的习惯所汇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解决根据。以这种根据为基础,进一步发展成了法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随着阶级社会和国家的出现所形成的,毫无疑问,从根本上讲,这是法律的本质。然而,从功
2、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产生是跟对于法律的需要紧密联系的。这种紧密需要就是法律对于纠纷的解决机能。当然,这是法律的一个功能,法律的解决纠纷只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和直接的功能而已。就是这个重要的直接的功能,是我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是为人所设计的制度,它的产生离不开人。著名法学家高清海先生认为,哲学的奥秘在人,而人的奥秘在哲学。同样可以说,法律的奥秘在人,而人的奥秘也在法律。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就文化学意义上而言,我们认为法律起源于人类的对话和交流,在人类的对话和交流中,形成了对纠纷的解决方法,这种方法表现为对该事件的法律意义上
3、的解释。法律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前法律阶段”的口头历史阶段便可看出这一点。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人们运用口头语言进行的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或对话。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①这就是说,人类的精神生产必然受到交往的制约,法律活动自然不能例外。 在现代法律已经发展成为了逻辑严密、内容庞杂的系统之后,我们常常容易忽略法律的这一根本特点,即法律原本为人所设计,法律原本也是为
4、人的,法律原本应该通过对话和交流的形式来使得人的矛盾得到完美解决的。这应该说是一个遗憾。就一般的解释而言②,解释学的主要任务有二,1)确立语词、语句和文本的精确意义内容,2)找出这些符号形式里所包含的教导性的真理和指示,并把这种真理和指示应用于当前具体情况。前者可以说是一种探究型解释学,它以研究或探究文本的真正意义为根本任务,其重点在于:我们为了获得真正的意义而必须要有哪些方法论准备。探究型解释学就是重构作品的意义和作者原初所想的意义,这种重构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后者是一种独断型诠释学,它是把卓越念,它体现了文化的再生产(
5、传统的连续性和知识合理性的连续性),社会的整合(群体同一性的稳定和团结)和社会化(一般化了的资质的变化,个体经历与集体形式的合协)。由此可见,生活世界由文化、社会和个体化统一而成,存在着与之相应的文化再生产、社会一体化与个性社会化的再生产过程。而生活世界是人们进行一切交往活动的领域,生活世界的各个层面的再生产过程与交往的不同侧度(理解、协调和社会相互作用)相联系。在现实生活中,生活世界与系统是相互联系的,哈贝马斯所指的系统是现实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它们区别于生活世界,是因为它们不靠日常语言组织起来的,哈氏将生活世界和系统联合起来
6、,并将它们之间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双重发展视为社会进化过程,其中生活世界(尤其是法和道德)的理性化是系统一体化之新机制得以组织化之必要条件。另一方面,随着生活世界理性化的进展,那种在不同交往成员和团体间产生不协调的危险也在增大,换言之,生活世界被”殖民化“了,类似于韦伯把欧洲资本主义理性化过程的负面结果归结为自由的丧失和意义的丧失,它们分别是目的合理性所支配的过渡膨胀的官僚化和贪得无厌的市场的产物。在哈氏看来,这个双重丧失在更严格的意义上乃是系统与生活世界的非耦合性畸变造成的结果。奥斯维特曾将这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描述为”意义的丧
7、失合法性和在文化再生产价值导向的危机、混乱和在社会整合中社会团结的缺失,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心理病态(特别是自我深处的病态)。“而要避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和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入,重新调整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关系,必须使系统重新定位安居于生活世界的自我复兴。既然现代性的症状表现为系统对生活世界的颠覆(殖民化),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的真正希望在于从目的合理性向交往合理性过渡。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概念是针对被系统扭曲的生活世界而提出的。”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是占有基础性地位及内容丰富的理论形式,它是哈贝马斯思想的关键性概念。“交往合理性”要
8、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现代化的理论,一种现代化病理学的理论,即一种使理性在历史中变为现实的理论“。在哈氏看来,以”工具行为“为主体的”目的合理行为“或工具合理性行为对于社会实现理性化并不具重要意义,而只有实现与目的合理性相对应的交往合理性,才能使理性在社会现代化中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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