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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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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现象是人类社会司法实践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其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在人类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它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影响一个国家法制进程的严重障碍。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但一般来说,最基本、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破案,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并非出于恶意。因为痛恨罪犯是人们普遍的情感,同时,不打不招又历来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普遍心理,只要有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度的希望。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古往今来,刑讯副供时时成
2、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迫使其从实招来的一种手段,这种普遍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暴力倾向不容易彻底消除,因为长期以来,它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本文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危害性、成因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并在参照外国立法司法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一些防范刑讯逼供现象的几点对策建议。关键词:刑讯逼供司法公正侵犯人权成因分析防范刑讯逼供现象是人类社会司法实践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其危害性极其严重的,在人类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它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影响一个国家法制进程的严重障碍。本文对刑
3、讯逼供现象的危害性、成因进行系统地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刑讯逼供现象的几点对策建议。一、刑讯逼供的成因分析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但一般来说,最基本、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破案,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并非出自于恶意。因为痛恨犯罪的人们的普遍情感,同时,不打不招又历来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普遍心理,只要有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裁的希望。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古往今来,刑讯逼供便时时成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迫使其从实招来的一种手段。这种普遍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暴力倾向不
4、容易彻底消除,因为长期以来,它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其成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以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事先假设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2、司法人员的认识误区。在刑事诉论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
5、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符合办案判断的论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3、司法实践中的认识误区。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犯罪分子认为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
6、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察将很难进行。(二)制度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1、我国法律一直不认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在法院判决生
7、效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国际通用司法原则长期在我国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2、我国法律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控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权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控人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控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
8、免不了暴力相加,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论中,刑事控诉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的供述义务实质上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它既削弱了双方地位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妨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分依赖。3、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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