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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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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立法,制定更加科学、公平、规范的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从属地位体现在国家机关、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当中,但是,不同法律约束的领域也不同,类别也多种多样,在功能上千差万别。民法、行政法是两大法律门类,两者的关系是:其中一个出现漏洞,另一个可以填补,但是不仅体现在简单的义务上,社会中出现的行政争议并不少见。下面将对这些问题深入探究。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意义 (一)中国缺席的私法精神让民法规范适用成为可能 在我国,私法自治一直是法治建
2、设所追寻的,私法精神要想体现出价值就要依靠私法自治,但是需要满足一个前提,那就是独立人权。在古代,人类没有人权,公民不享有独立人格,即使在家庭中血缘关系也被认为是义务;到了计划经济体时期,市场逻辑逐渐被国家观念所埋没,集体或者国家能够扼杀一切,公民作为集体中的一份子,独立人权不曾享有。进入到市场经济时期,尤其是我国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这让公民的独立人格得以重塑,即使私有精神一直没有崭露头角,但是公民的社会作用得以体现,只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可以获得更多人的尊敬,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体现。民法在行政法中开始适用,同时也将私有精神渗入到公有法中,对于推动时代发展有重要
3、意义。 (二)确立了服务与合作的行政法理论 民法能够在行政法中适用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服务与合作意识的产生,阶级斗争下使政权归属人不断更换,但并不能将对抗与斗争作为主体的唯一行为,这也不是社会所倡导的。此外,在获得了阶级政权以后,利益冲突关系被蒙上了斗争性色彩,容易使社会稳定性降低,引发各方矛盾。由此,不同时期革命所产生的价值判断都是利益关系的体现。在这一背景下,一种全新的理念产生了,那就是行政主体服务与行政合作,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开始逐渐减少命令或者服从对公民的压榨,反而使私法方式的行政任务粉墨登场,比如,行政计划、行政合同或者行政指导等众多私法内容。这种非强制性行政
4、命令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将专制与强制的统治色彩减弱了,表现出自由与公平,这就是行政主体体现出的平等性,这样一来,民法规范适用范围更大。此外,没有具体规定非强制行政方式,这就为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创造了条件,使适用变得更加有价值。 (三)是减少行政机关部门设租或者寻租的重要方法 法律法规的应用重在规范与合法,如果不能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法规的适用标准适用法律将使有些部门使法律为挡箭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比如,非法寻租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某些法案为这些部门带来了可乘之机。比如,《邮政法》此法的出台目的是规范行为与有业务操作,让一切行为符合行业规范,但是,却在使用上有倾
5、向保护邮政部门的情况,不管利益是如何获取的都不管不问,还对一些行为进行保护,将公民权益置之度外,比如,一些邮件对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老说意义重大,但是《邮政法》规定,只要丢件或者损坏邮件,如果没有保价的话只赔偿快递费5元,旦如果报警则另当别论,在该法规当中就暴露出了很多不公平,也是不尊重公民权益的体现。对于这种索赔问题,可以直接参考《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而不是全部依据《邮政法》这样片面的依据一个法规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此外,在利益的诱惑下,行政机关为了谋取私利,常借用一些法律法规为非法设租当保护伞,比如,行政审批制度就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同时,我国很多法律适用
6、范围广,内容较为宽泛,缺乏针对性,大到行政法规,小到规章制度,在效用上低于法律但是适用范围上却大于法律。由此,我国的民法与行政法规都要避免出现专制,努力将适用范围缩小,如果在《民法通则》与行政法规法之间做出选择的话,需将前者作为优先适用的法。 二、民法在行政法规中适用的条件与范畴 (一)适用条件 要想在行政法规中应用民法,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法律条款可以应用在行政法中,但是需要与民法的总体原则与规定相适应,但是不直接隶属于民法,也不能当成民法中的一部分,这些条款只能当成法律部门的规定。由此,将其应用在行政法当中较为合理;可以将私法规定类推到公法范畴
7、中,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政法中的规定可以被行政法填补的;需要将政策、合理以及公平作为基础条件;能够依据民法基本原理或者原则处理事件。 (二)适用范围 即使行政法与民法存在能互通性,但本文由.L.收集整理并不代表功能与立足点是完全一致的,两者的差异也需要分清,民法出台以个人权益为立足点,致力于公民权益纷争以及利益矛盾的协调与解决;但是行政法立足点则是各级机关、单位,遵循主体意思,按照主体意愿,致力于行政主体的意思,主要任务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协调,然后划分出权利与义务的权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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